市政办发〔2015〕8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6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44号),设立西安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划入市市政公用局的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2.划入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二)取消有关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置审批职责下放城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将非机动车保管站设置审核职责委托城六区政府。
3.将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执法、建筑工地文化墙执法、背街小巷绿化执法、门头牌匾备案职责下放城六区政府。
4.将居住区以及单位院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职责,西安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审查职责,西安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配套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验收职责下放城六区政府。
5.将新建公厕、垃圾压缩站的选点核准职责下放区县政府。
6.将新设立机动车清洗站点的资格核准委托区县政府。
7.将风景名胜区等级评价备案职责,城市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城六区政府。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一体化城市综合管理数字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2.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职责。
3.加强对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爱国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建筑垃圾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五)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环境卫生、市容环境整治收费标准,并负责费用征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六)负责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审查园林绿地建设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重大建设项目实施。
(七)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公园、广场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负责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
(九)承担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日常巡查、监管以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复审和检查工作,巩固创建工作成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复审和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协调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和攻关;负责相关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
(三)装备财务处。
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管执法装备购置、更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局系统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负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规划发展处。
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策划、规划和设计工作。
(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重点科研项目编制、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管理方面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负责相关领域对外交流。
(七)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审批,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绿地、代征绿地;负责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园林绿化的价值认定;组织落实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园林绿化保障工作。
(八)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环境卫生作业和管理标准规范,监督检查作业质量;指导垃圾中转站、公厕、环卫工人道班房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做好环卫工人的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参与环卫设施配套建设方案的会审和竣工验收。
(九)广告牌匾管理处。
负责组织拟订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城六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指导开发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门头牌匾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拍卖、转让;监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十)公园广场管理处。
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园、广场建设规划,组织城市新建公园、广场建设;拟订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建筑垃圾管理处。
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再生利用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和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清运方量核准;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资质许可;负责车辆准入资格审查,核准电子身份识别卡;负责建筑垃圾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各区、开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城市管理部门治污减霾工作。
(十二)生活垃圾管理处。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收费工作。
(十三)综合管理处。
负责建立全市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考核体系,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对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综合考核工作;承担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年度任务和考核办法的拟订工作,组织进行督办、考核;检查、指导各区县、开发区人行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执法监督处。
负责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的管理标准、行为规范;负责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的督查、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管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方面的教育培训;负责对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队伍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十五)执法协调处。
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城管执法业务工作规划、计划及执法标准和规范;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广告牌匾、建筑垃圾等全市性城管执法专项活动,协调做好全市性重大活动的环境保障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和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负责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违建督查处。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执法督查工作;负责拟订年度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整治工作计划;协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协助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十七)爱国卫生管理处。
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卫生知识普及等爱国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卫生镇(村)、健康镇(村)创建管理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创建提升处。
负责制定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巩固提升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复审和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推荐和市级复审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复审、检查和巩固提升工作;配合做好国家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食品安全城市、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及创建完成后的巩固提升工作。
(十九)宣传教育处。
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队伍思想建设、职业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培训教育、社会宣传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处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9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副局级建制,设总队长1名(副局级),副总队长2名(处级)。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成立西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综合协调城市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定期研究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撤销市城市管理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职责交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
(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日常巡查、监管,以及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筑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违法建筑查处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建立违法建筑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协调衔接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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