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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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0号)精神,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现就我市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下级政府和部门、留存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各级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下级政府和部门、留存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本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调整用途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清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反映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也反映部门实有资金账户财政性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未满两年的部门预算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部门、单位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一)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和其他中央规定的事项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财政暂付(存)款管理。从严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建立健全暂付款回收机制和问责机制,严禁违规向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出借库款应严格履行审批和借款程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出借的,方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严格库款出借时限,出借库款当年必须收回。全面清理历年暂付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借垫款要在2015年内收回。严格控制财政暂存款规模,确保只减不增。


(三)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财政专户在两年内逐步撤销,清理撤销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从2015年起只出不进,两年内必须全部使用完毕,其中2015年消化不低于60%,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收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级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已经出借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逐步缩减单位银行账户数量,原则上从2015年起两年内清理完毕。


(四)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化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五)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六)建立预算编制与存量资金挂钩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减少预留待分配资金,对跨年度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加强项目规划论证,合理制定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减少跨年度结转。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3〕28号),规范专项资金立项管理,加强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提前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遴选和排序工作,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提升预算支出执行率、减少存量资金规模奠定基础。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力度,将结转结余资金规模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视情况调减相关部门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管理需要的资金外,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各部门要提前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的细化分配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算下达。逾期没有下达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收回统筹使用。各部门要定期对未下达的预算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亟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对上级下达的切块资金和本级安排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要积极推行按因素法分配方式,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基层政府的统筹调控能力和支出责任意识。除上级下达的确需进行政府采购专款外,各级财政9月底后不再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能启动采购程序的,采购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所有采购项目,要坚持早申报、早论证、早公告,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


(八)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在财政部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同时,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预算,2016年起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项工作,把“零钱”变成“整钱”,把“死钱”盘活用好,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财政存量资金清单销号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本级各部门开展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工作,要将各类财政存量资金明确到项目,建立财政存量资金项目清单,确定清理盘活具体措施和要求,对列入清单的项目逐项盘活并销号。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5日内,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将财政存量资金变化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三)建立盘活存量资金奖惩机制。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快、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区县和市级部门,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资金分配安排上予以倾斜。对于预算支出进度较慢,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级部门,要核减该部门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新增支出优先从部门结转资金中安排;对于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区县,要相应核减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各级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清理盘活财政资金,同时也要杜绝突击花钱和违规提前预付行为。


(四)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将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列入审计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对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力的部门和区县要进行通报和约谈。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5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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