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2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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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解决矿产开采中违法违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统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山青、水净、坡绿”目标,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属地管理为主、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目标和阶段划分


整治范围:秦岭北麓西安段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所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和现有61个矿业权(21个探矿权、40个采矿权)。其中,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已无矿权设置。蓝田县有10个探矿权、24个采矿权,户县有5个探矿权、9个采矿权,周至县有6个探矿权、7个采矿权。


整治目标:以矿权数量逐步减少、有序退出为目标,严格执行《西安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2020年)》,建立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严格监管的长效机制。从现在起,全市矿山数量只减不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沿山面坡及交通干道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彻底改善秦岭北麓生态环境面貌。


阶段划分:矿山整治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近期阶段,到2015年底前,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全部取缔到位,采矿权减少到30个以下,探矿权减少到15个以下,矿权减少率为22%。中期阶段,到2016年底前,采矿权减少到19个以下,探矿权减少到9个以下,矿权减少率为54%;2018年底前,探矿权全部退出,矿权减少率为68%。远期阶段,到2020年底前,采矿权控制在17个以内,全市矿山数量比2014年减少72%,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整治内容和方法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对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一律关停整合。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不按矿山设计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关闭矿山应做到: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生产设备、设施和房屋;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清理收缴矿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妥善安置矿山从业人员。


(二)分类整治现有矿权,坚决淘汰落后矿山。


1.现有金属、能源类(金、铜、铁、铅锌、铀)矿山,以退出为主。凡资源储量接近枯竭、综合利用率低的矿山,劝其退出并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予以关闭;虽有资源储量,但开采方式落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的,给予半年宽限期促其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有资源储量,能做到采选分离、边生产边治理矿山环境的,要提升环保标准,由市县政府从矿区生态环境影响、企业履行开采与保护责任、对地方和社会的贡献以及资源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在资源储量评估确定的服务年限到期后予以关闭。


2.现有建筑石料(建筑用花岗岩、白云岩、片麻岩等)矿山,以整合压缩改造提升为主,坚决减少此类矿山的数量,对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企业全部予以关闭。户县、蓝田县、周至县可以各布局1—2个年产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建筑石料矿山,推进机制砂生产,减少河道采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


3.现有其他非金属矿山(石墨、高岭土、石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石英岩、含钾岩石等),除保留个别具有地方特色的矿种(蓝田玉、水泥用大理岩等)外,以退出为主。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予以关闭。


4.现有探矿权,以退出为主。现勘查阶段为普查的探矿权,延续时均应提高到详查阶段。详查报告的资源储量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转为采矿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注销。按上述要求,2017年底前探矿工作全部结束,2018年探矿权全部有序退出。


(三)严格矿权管理,鼓励矿权退出。


对取得合法手续,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采石矿山,要通过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整合、有序退出;对探矿权、采矿权尚未到期需要实行政策性退出的,予以适当补偿,引导矿山企业转变经营方向或投向其它产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环境承载力予以保留的矿权,一次性确定开采期限,足额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有效期满,将矿山复绿后予以关闭。鼓励矿业权人主动退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采矿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储量未开采完的矿山,退还未开采部分储量的采矿权价款。对企业拖欠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予以追缴。参与整合矿山的采矿权价款统一由区县政府收缴,并按有关规定用于解决关闭矿山有序退出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市


政府对积极完成整治任务的区县政府予以奖励,每退出1个探矿权或采矿权,从市秦岭生态保护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整合后设置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协议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受让人或以不正当理由干预采矿权出让工作。市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务、秦岭办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审查方式,量化审批标准,严格准入管理。


(四)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推进建设绿色矿山。


对整治中确定保留或整合后设置的矿山,必须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采矿权灭失的废弃采场,优先列入我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区县政府负责治理,同时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着力推动矿山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扩壶爆破、浅层爆破、掏底崩落和“伞檐式”等违规落后开采方式。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分层开采”原则,推广中深孔爆破、自上而下逐台阶机械铲装开采技术、履带式传送运输方式并进行发电,提升采石企业科技水平,大力推进机制砂生产应用,利用建筑水泥混凝土废弃物、道路沥青混凝土废弃物进行协同处置再利用,做到资源综合利用“吃干榨净”,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和沿山各区县政府为成员的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矿山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区县政府是矿山整治的责任主体,沿山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领导机构,坚持政府主导,负责提出矿山关闭整合计划,限期完成整治,组织并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等工作,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的信访维稳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大督导检查。


市级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秦岭办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矿山整治工作,负责涉及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火工用品、秦岭保护等违法问题的调查认定指导工作。工商、税务部门严格查验矿山企业经营范围、税费缴纳等情况。电力部门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矿山停止供电。法院、检察院和法制办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并指导矿山整治工作,做好整治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宣传部门配合做好矿山整治工作有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矿山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台账,分类登记,对关闭的矿山,组织验收治理恢复工程,通过一个,销号一个,切实做到关闭到位、环境治理到位。


(三)坚持依法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矿山退出关闭要坚持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确定关闭或保留的矿山,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论证,为行政决策做好技术支撑。对于确定关闭的矿山,要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矿业权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做出关闭决定后,要告知矿业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复议优先审查,及时做出复议决定。法院对矿业权人的行政诉讼依法予以受理,及时做出裁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前提下,确保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分级负责、系统推进”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水务、林业、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非法开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民事、刑事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不定期经常性巡查和定期报告制度,把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次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好整治工作的舆情应对,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赢局面。


2015—2020年全市采矿权、探矿权关闭/保留计划


(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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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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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