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建设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是指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为核心,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发放使用“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建立电子化购销台账,实现肉类蔬菜交易过程中索证索票,记录流通全过程,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溯源追责机制。
西安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肉类蔬菜流通节点企业包括:规模化定点屠宰企业、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和农贸市场、连锁超市、肉品专卖店、团体消费单位、外埠肉备案中心等。
二、组织实施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由市、区县两级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市、区县两级农业、食品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西安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共同完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节点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购销数据信息写入流通服务卡(CPU卡)内,录入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并与市级、中央管理系统对接,形成完整的追溯信息链条。
三、追溯系统建设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食品药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两个方案”建立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包括肉类蔬菜流通追溯节点子系统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市级管理平台。
(二)采集信息。
肉类蔬菜流通销售信息(肉类蔬菜的品种、经营者、企业档案及交易)的采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食品药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三)系统建设原则及内容。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市级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生猪屠宰追溯子系统、批发市场追溯子系统、农贸市场追溯子系统、大型连锁超市追溯子系统、团体消费单位追溯子系统、肉品专卖店追溯子系统、外埠肉追溯子系统和系统相关的网络、电子设施设备等。
(四)系统建设要求。
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包括1个平台7个子系统。按照商务部“五统一”(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要求,纳入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和团体消费单位,应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安装相关设施设备和应用系统,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配备专业的系统管理与操作人员,并根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对企业内部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五)施工改造。
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施工改造(节点信息化改造),由中标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系统集成商具体实施,经招标中标的系统监理商负责对系统集成商的施工进行监理。各级商务、农业、食品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消费单位、屠宰场、市场开办者、入市经营户协助配合施工建设。施工改造必须按照《西安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整体设计方案》组织实施。
(六)系统整合对接。
我市建设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向上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向下与7个流通节点追溯管理子系统对接,与各节点企业肉类蔬菜流通信息形成有力的数据支撑,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七)系统维护和运行。
商务部门应加强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系统正常、安全、有效运行。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连锁超市、肉品专卖店和团体消费单位,应制定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管理人员对信息采集、传输、通讯等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八)资金与经费保障。
市、区县两级政府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维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集、预算审核、资金拨付、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计划、预算及工程实施情况、进度及验收情况等拨付资金。各区县负责落实运行维护资金,制定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系统建成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方案。各实施企业、各流通节点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的原则落实企业配套资金,并履行好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追溯系统管理
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行市、区县、企业三级管理模式。市、区县两级由商务部门牵头,农业、食品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组成专门机构,负责流通追溯体系维护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与指导;各流通节点企业负责本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与管理。
(一)备案登记和变更。
凡纳入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入市经营者、外埠肉经销商、连锁超市、团体采购单位、肉品专卖店应按照规定到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备案单位应向原办理备案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流通服务卡。
市场开办者应对进场销售的肉类蔬菜流通的质量合格证明和《流通服务卡》进行查验。对不能同时提供肉类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和《流通服务卡》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应拒绝其进场销售肉类蔬菜产品。
未与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系统对接的肉类蔬菜经营者,不得进入追溯体系经营场所销售肉类蔬菜产品。
(三)建立台账并实现追溯信息传输。
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的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外埠肉经销商、连锁超市、团体采购单位、肉品专卖店,应建立并执行肉类蔬菜经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检疫记录等制度,建立肉类蔬菜购销交易台账。
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外埠肉经销商、连锁超市、团体采购单位、肉品专卖店应将相关记录内容、肉类蔬菜交易等信息,按照规定输入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子系统,传输到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平台。
(四)禁止规定。
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外埠肉经销商、连锁超市、团体采购单位、肉品专卖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恶意损毁、破坏追溯管理系统设施设备;
2.篡改追溯信息;
3.不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误报追溯信息。
(五)定点屠宰企业行为规则。
纳入追溯范围的定点屠宰企业应设立固定的经营者备案场所,安排专人负责追溯系统的整体运行,明确相关人员职责,保管好相应专用设备,并负责本屠宰企业肉类流通服务卡发放、更改、回收工作,监督牲畜进场查验、宰前检疫、宰中检疫、宰后检疫信息登记录入工作,对入市经营者基本信息进行备案,将交易数据写入流通服务卡,督促本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将规定的信息内容输入定点屠宰企业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六)市场开办者行为规则。
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入市经营者将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和入场销售的肉类蔬菜追溯信息输入肉类蔬菜追溯子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平台。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固定的入市经营者备案场所,并要求本市场内的入市经营者使用溯源电子秤、提供销售凭证和传输销售信息,强化监督管理。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销售直接从种植、屠宰环节购进的肉类蔬菜的,应督促入市经营者将规定信息内容输入肉类蔬菜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
(七)经营者行为规则。
入市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正确使用溯源电子秤,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类蔬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经营者不使用溯源电子秤的,应退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经营场所。
(八)团体消费单位行为规则。
团体消费单位应对本单位使用追溯系统设施设备、提供采购凭证和传输采购信息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本单位餐饮部门采购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经营场所的肉类蔬菜,将所采购的肉类蔬菜追溯信息输入团体消费单位追溯子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平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连锁超市、肉品专卖店行为规则。
连锁超市、肉品专卖店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使用和设施设备监督管理,肉品蔬菜要按采购、索证、验货、包装、存储、销售流程展开,将从采购到销售有关信息准确输入连锁超市和肉品专卖店追溯子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平台。同时,销售时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类蔬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
(十)签订经营合同要求。
市场开办者和定点屠宰企业与经营者、团体消费单位与承包经营商签订经营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及时上传肉类蔬菜追溯数据并生成电子台账,加强追溯管理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入市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应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履行合同的,责令其退出经营场所。
(十一)信息上报管理。
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团体消费单位、连锁超市及肉品经销商应将当天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相关电子信息在追溯系统中至少存储两年。
(十二)监督检查。
商务、农业、食品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将追溯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索票索证和台账电子化管理,并建立追溯体系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团体消费单位、连锁超市及肉品经销商应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干扰、阻挠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存在规避本流通追溯系统情形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发生肉类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团体消费单位、连锁超市及肉品经销商应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溯肉类蔬菜信息,主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三)考核责任。
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区县政府、部门签订责任书,将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相关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督办。
各相关区县责任部门要与辖区内各肉类蔬菜流通节点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整合相关领导小组职能,成立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与放心早餐豆制品工程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含沣东新城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统一领导工作(其他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行政区负责建设管理)。
六、协调机制
市商务部门应会同农业、食品药监、工商、质监、教育、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肉类蔬菜追溯管理协调机制,共同推动我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系统的运行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宣传工作
商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团体消费单位及外埠肉品经销商依法经营和遵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规定,宣传、普及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基本知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八、概念界定
市场开办者(含自营和租赁)是指肉类蔬菜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
入市经营者是指肉类蔬菜批发、零售市场中肉菜经营企业(含配送)和个体经营户。
肉类蔬菜团体消费单位是指餐饮服务企业、集体伙食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食堂)等。
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一般采用IC卡或CPU卡,全国统一标识、统一样式)是指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所持的身份凭证和记录、传递交易过程信息的载体。按照商务部规定的信息记录格式和加密规则,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配发给肉类蔬菜经营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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