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已经2015年3月31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
按照中、省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水、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围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突出水、气同治两大重点,理顺治污减霾工作、环境管理网格化、目标责任考核三个机制,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煤场、居民蜂窝煤用户和党政机关黄标车等实现四个“清零”,深化压煤、抑尘、减排、增绿、禁烧五项治理,全面完成《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5年工作方案》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持续稳定退出全国重点城市排名“后十位”,并继续争先进位,进一步巩固渭河污染治理成果。
(二)任务指标。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少于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比例以及降尘强度完成省上下达的任务指标。
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生态流量的条件下,渭河干流西安段全程断面达到Ⅳ类水质(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溶解氧3毫克/升)。皂河、新河、临河、漕运明渠、幸福渠入渭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年均值达到50毫克/升以内,氨氮年均值达到5毫克/升以内(冬季12月、1月、2月达到8毫克/升以内),以上两项指标的月均值达标保证率大于85%。黑河、涝河、灞河、沣河等入渭一级支流入渭断面水质全部达到功能区要求。清河、石川河、泾河等过境河流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断面(名单见附表7)。渭河西安段干流6个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名单见附表8)。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燃煤污染控制。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燃煤设施,各级审批部门不再办理燃煤设施项目的有关建审手续。制订并落实我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年度燃煤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全年
(2)全市建成区范围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实现“清零”,年内拆除地方燃煤锅炉158台(名单见附表1),西安铁路局6台燃煤锅炉若年内不能拆除,须改用清洁能源实施替代。拆除建成区内驻军单位燃煤锅炉44台。
(3)建成区外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能拆尽拆”,不具备拆除条件的鼓励采用电、醇基燃料、燃油、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确需保留的须达到《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排放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西安铁路局(所属锅炉),西安警备区(驻军锅炉)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市容园林局、市政务中心、市地铁办、市双拥办,西安城投集团
完成时限:9月底前
(4)凡手续不全,违规建设的燃煤设施,一经发现,一律拆除。
责任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列入拆改范围的燃煤锅炉,要根据用户拆改方向,加快建设天然气、热力管网,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到位。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建委
完成时限:8月底前
(6)制定建成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蜂窝煤生产和销售厂点取缔方案,实现“清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4月底前出台方案,公布取缔名单,9月底前完成“清零”
(7)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4月15日前完成辖区建成区内居民、餐饮业等蜂窝煤、煤炭用户摸排,制定具体“清零”实施方案(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除外),并根据改造方向,积极与相关配合单位联系组织实施,确保10月底前全市建成区范围内蜂窝煤、煤炭“清零”。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市政局(5月底前制定出台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管网的建审手续、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减免政策,并由西安城投集团配合根据改造方向,8月底前保障居民蜂窝煤用户小区“两网”敷设到位)、市政务中心(将煤改洁小区纳入燃煤锅炉拆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办理)、市建委(配合做好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蜂窝煤用户改造工作)、市民政局(配合做好对改造范围内少数民族、困难群众补助工作)、市房管局(配合做好对所属小区内蜂窝煤居民用户“清零”改造工作)、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对需进行电力增、扩容小区,8月底前完成电力改造)、市城管执法局(对餐饮业等用原煤、蜂窝煤用户进行“清零”)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8)全市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建筑陶瓷(工业陶瓷)燃煤倒焰窑等窑炉予以关闭淘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工信委
完成时限:9月底前
2.严把煤炭质量关
(9)禁止销售、使用硫份高于0.8%、灰份高于15%的原煤。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禁售)、市环保局(禁用)
配合单位:各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全年
(10)根据我市煤炭消费需求,在建成区外规范建设全密闭的煤炭、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覆盖所有镇、街的洁净煤供应网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5月底前出台建设计划并启动建设,年底前建成投运
3.加强燃煤设施治理
(11)全市保留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完成烟气治理任务(名单见附表2、3、4),确保达到《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燃煤设施一律不得投入使用。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完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所属企业)
完成时限:9月底前
(12)按照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中地区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大唐灞桥热电厂(1号、2号机组)、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年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灞桥区政府、户县政府
完成时限:4月底前完成方案计划并启动工程建设,年底前建成投运
(13)大唐灞桥热电厂(11号、12号机组)、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国维淀粉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灞桥区政府、户县政府、沣东新城管委会,西安城投集团
完成时限:9月底前
(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布局。
4.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14)严禁审批、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万元GDP能耗下降3.2%。制定完善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规划,年底前完成2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10%以上的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7年完成50%国家级,30%省级)。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
完成时限:全年
5.淘汰落后产能
(15)完成国家及省上下达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按照省上“到2017年,基本完成关中地区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调整入区工作”要求,年内完成《西安市工业企业2015年搬迁改造工作计划》确定的“退城入园”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6.优化城市布局
(16)按照《生态隔离体系控制导则》,打通城市通风廊道“引风穿城”,严格控制通风廊道范围内的建筑物高度,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区域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三)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7.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17)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年内完成33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造任务(名单见附表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18)对露天喷涂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各类小型加工点,一律予以清理取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8.推行清洁生产
(19)围绕制药、重金属等重点行业,年内完成1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见附表6)。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完成时限:全年
9.工业园区污染治理
(20)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园区及园区内的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迁入和新建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园区功能定位,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四)机动车污染治理。
10.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大淘汰报废力度,每月公布淘汰进度
(21)2015年,所有新注册车辆和转入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非免检车辆注册登记前排放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22)完成省上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年度淘汰任务,并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所有黄标车严禁交易过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23)全市党政机关黄标车“清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全年
11.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2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对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审,严格执行黄标车每季度检测。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辆不得参加综合性能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环检),市公安局(安检),市交通局(综检)
完成时限:全年
12.加大黄标车、无标车管控力度
(25)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行规定,2015年7月起远郊区县(灞桥、阎良、临潼、长安、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全面采用电子抓拍系统实施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
完成时限:6月底前
13.全面实施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26)完成超标机动车强制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统一网络体系下运行的机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明确汽车尾气维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标识及作业服务流程,制定机动车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提升排放维修技术和装备水平。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14.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27)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新增公交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抓住我市被列为国家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的机遇,到2015年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达到11000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8)完成《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牵头及配合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15.优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29)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6%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市建委
完成时限:全年
(30)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市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等绿色方式出行。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严禁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90%以上,且完好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西安城投集团
完成时限:全年
(五)扬尘污染防治。
16.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31)严格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和《西安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西安市中心城区和沣东新城建筑工地视频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17.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3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已经审批未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现存的企业要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向三环路外实施搬迁。进一步加强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监管,制定规范整治标准,开展专项治理,对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严重的,一律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18.强化特殊时期扬尘污染防治
(33)12月到次年2月期间,除抢修抢险、地铁施工外,停止涉土作业;四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除抢修抢险外,停止土石方作业。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12月到次年2月
19.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34)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对主次干道实行保洁,年底前,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加强二级以下道路、西三环、北三环、城乡接合部道路保洁工作,逐步推进和完善乡村道路保洁工作;国、省、县道道路落实路段保洁责任;加强道路建设、维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5)城市道路扬尘(PM10)监测年均值较2014年下降10%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市交通局(国、省、县道)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36)对进入城区的煤炭运输车辆逐步实施卡口管控,杜绝密闭不严车辆进入城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0.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37)煤场、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厂等各种堆料场须全部封闭储存,作业场所建设防风抑尘棚(墙),场内道路全部硬化、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商务局(煤场)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六)提高清洁能源利用。
2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38)严格落实《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建设目标与建设时限要求加快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级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全年
2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39)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大力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污水源热能、醇基燃料等新型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技术,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全年
23.集中供热和天然气普及率
(40)按照省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和“到2015年,各设区市城市气化率由81%提高到88%以上”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
(41)制定供热计量改革方案,按计划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清洁能源供热、城市气化率)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42)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5.清洁能源示范村建设
(43)逐步改善农村燃料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实行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地热、太阳能、生物质利用等清洁能源,各涉农区县年内建成不少于3个清洁能源示范村,示范村内清洁能源使用用户比例不低于80%。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涉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七)农村及其它污染防治。
26.农村大气环境治理
(44)围绕新型城镇化创建,通过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广环保灶具、实施改炕工程、推广使用兰炭等措施,逐步减少烧柴做饭、秸秆煨炕等落后用能方式,引导农村逐步改变传统生活方式,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措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责任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统筹办、市建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45)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
责任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各涉农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7.餐饮油烟治理
(46)对建成区内规模以上餐饮企业(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一律疏导至夜市集中区,全面推行清洁无烟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8.生物质焚烧防控
(47)禁止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杂物。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三夏三秋秸秆禁烧)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29.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防控
(48)出台措施,进一步扩大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责任单位:市供销联社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全年
(八)持续增加环境容量。
30.增绿工程
(49)按照《西安市2014—2016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继续实施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和城改边角地绿化,加快建成一批城市林带,年内新增城市绿地面积4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造林7.5万亩,全市建成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屋顶绿化示范点。建成区内交通道路以及我市范围内的公路、铁路和高速路两旁全面实施绿化。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市林业局(造林)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31.增水工程
(50)规划建设城市湿地系统,加大人工湿地建设与天然湿地保护力度,完成《“八水润西安”规划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表》确定的水域面积增加指标,年内新增湿地6350亩、生态水面2800亩。完善城市中水利用方案,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年内达到17%以上。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九)应急响应与联防联控。
3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
(51)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发布、响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进一步细化《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对建筑施工工地、渣土清运车辆、燃煤设施使用单位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实施分类、分级限排措施,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启动后,严格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要求,同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园林局
完成时限:全年
(52)具备人工降(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33.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53)建立健全冬季等特殊时期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从点源入手强力控制人为污染。健全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落实特殊时期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治污减霾办
配合单位: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全年
(十)加大治污减霾和环境科研支持力度。
34.加强环境科研
(54)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及传输规律、各类污染源清单普查、细颗粒物来源解析、臭氧污染成因与时空分布,以及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预警系统等方面研究,每年形成阶段性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全年
35.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
(55)重点推广分布式能源、交通节能减排、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家用高效油烟净化、农业氨减排等技术的研究应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全年
36.加强监测能力建设
(56)加快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沣东新城和兵马俑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扩大监测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37.加强预测预警能力建设
(57)建设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开展西安市72小时预报、未来7天污染潜势预测及重度以上空气污染过程预测预警,不断加强预测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十一)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38.扩建污水处理厂项目(名单见附表9)
(58)第四污水处理厂三期、第五污水处理厂二期、第六污水处理厂二期、第十污水处理厂二期。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8月底前
(59)第七污水处理厂二期。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8月底前
(60)第九污水处理厂三期。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完成时限:8月底前
(61)阎良污水处理厂二期。
责任单位:航空基地管委会、阎良区政府
完成时限:全年
(62)临潼区污水处理厂二期。
责任单位:临潼区政府
完成时限:全年
39.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
(63)沣东南污处理厂。
责任单位:沣东新城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64)开工长安区常宁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长安区政府
完成时限:全年
(65)临潼区代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临潼区政府
完成时限:全年
(66)开工建设皂河西岸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雁塔区政府
完成时限:全年
(67)开工建设皂河下游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0.污水处理厂提标项目
(68)开工泾渭新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1.污水管网建设
(69)启动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方案(名单见附表10);实施皂河城市段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内的雨污分流工程,减少大环河、西斜三雨水干管的旱流。继续完善漕运明渠、幸福渠截污工程。
责任单位:市市政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2.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
(70)加强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将污水处理厂外运污泥纳入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系统,按月向水务、环保部门提供污泥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列入建设规划,2015年建成高陵县污泥处置厂(名单见附表11)。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局,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3.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71)一是依托现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均应考虑设计再生水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再生水供给能力。二是加强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再生水管网建设,优先在污水处理厂周边范围沿城市主要道路铺设再生水管道,实现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网的联通,增强再生水调配能力。三是加强用水和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应制定基坑降水收集利用具体办法,禁止降水、景观用水直排市政管网(名单见附表12)。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西安水务集团、市地铁办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72)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工程措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畜禽屠宰企业应对污水进行处理,严禁污水未经处理和超标排放。新建10个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畜禽屠宰企业均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名单见附表13)。
责任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全年
三、强化执法监管
以贯彻新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惩处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
(一)工业园区监管。
1.源头监管
(1)加强对全市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批及入园企业“三同时”制度落实管理,严厉查处污染物超总量排放行为和未批先建、违规批建的建设项目。
(2)对园区环保制度执行不到位、环保基础设施未建成导致污水、垃圾乱排乱倒、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暂停审批园区内建设项目;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二)重点企业监管。
2.执法监督
(3)加大对重点企业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严肃查处;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信息公开制,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三)燃煤污染监管。
3.煤质监管
(4)采暖期每月、非采暖期每季度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蜂窝煤生产企业的煤质进行集中检查,对不达标的煤炭进行清理,对相关销售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4.燃煤设施监管
(5)每月对燃煤锅炉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使用煤质超标和烟气排放超标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在污染治理设施异常、采暖期和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必须全部使用优质煤(硫份≤0.6%、灰份≤10%)。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监管,每月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四)扬尘污染监管。
5.建设工地扬尘监管
(6)建设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推行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对未经审批进行出土作业的工地,依法予以查处。
(7)加强混凝土搅拌、预拌砂浆等场所扬尘日常巡查频次,加大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企业的惩处力度,对一年内2次发现存在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停业1个月,集中整改,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一年内有3次(含3次)以上检查中存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年终予以降低信用评级、取消资质。
责任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6.渣土清运中的扬尘监管
(8)冲洗设备、场内道路硬化等各项防尘措施未落实到位前不得办理渣土清运许可手续。对出现渣土车高尖装载、带泥上路等问题的出土、拆迁工地,严格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9)渣土清运通道做到即时冲洗,全面冲洗工作在清晨6点30分以前完成;在气温许可的条件下,每周对二类以上道路、隔离带、防尘带、绿化带树木进行1次大冲洗。
责任单位:市市容园林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7.拆迁工地扬尘监管
(10)拆迁工地施工前,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确保拆迁过程中做到100%专业化湿法作业。建筑物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要及时进行清运,两日内不清运的要严格落实覆盖防尘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8.加大黑烟车查处力度
(11)对在道路上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违反限行规定的低速载货汽车予以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全年
9.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
(12)加强机动车路(抽)检执法检查,对排放超标逾期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参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营运车限制营运资格许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完成时限:全年
(13)对我市公交、出租行业进行重点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完成时限:全年
(14)开展环保定期检验专项整治,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排放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全年
10.加强报废拆解监管
(15)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和擅自拆解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确保淘汰报废车辆正常回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全年
11.强化销售监管
(16)加强对汽车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生产一致性标准的国Ⅳ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在我市销售。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全年
12.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17)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检查力度,年抽检率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通过媒体公布检查结果。对不达标单位责令停业整改并处罚,对1年内2次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销售经营资格。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生产),市工商局(流通)
完成时限:全年
13.油气回收装置设施监督管理
(18)对全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20%。对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经营单位责令停业整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加油站、储油库),市交通局(油罐车)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全年
(六)焚烧冒黑烟监管。
14.加大焚烧冒黑烟问题查处
(19)加大城乡结合部、绕城周边、国省干道和人群集中区为重点的巡查、检查力度及频次,特别是要加大冬季落叶、枯草期的巡查、监管,对发现的焚烧冒黑烟大气污染问题,要严格按照月度考核办法对相关区县、开发区扣分。焚烧冒黑烟问题一经核实,参照《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严格进行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治污减霾办
完成时限:全年
15.全面做好秸秆焚烧的管理督查工作
(20)不断加大“三夏三秋”秸秆禁烧工作,强化秋季禁烧期后的管理督查工作,每年11月份至次年2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夏三秋)、市城管执法局(日常)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16.加强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2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劝阻和制止。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扩大禁限区域,通过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格监管手段等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全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进一步加强市治污减霾办的领导力量,抽调专人在市治污减霾办下设建筑工地扬尘(市建委)、渣土清运(市市容园林局)、燃煤锅炉(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市公安局)、餐饮业(市城管执法局)污染治理,以及建成区煤炭经营市场取缔(市工商局)、建成区外规范建设配煤中心(市商务局)、治污减霾督查(市监察局)8个专项小组,组长分别由1名副局级领导专职担任,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本级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力量,确保年度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将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措施细化分解到单元网格,彻底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形成责权明确、智能高效的城市精细化管理新模式。重点任务要建立领导包抓、部门负责、工期倒排、责任人明确的机制,确保按时限要求全面完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对各自承担的治污减霾年度任务,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治污减霾办备案。
(三)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治污减霾资金投入,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节能减排得效益、获补偿”的原则,重点对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资金鼓励和支持,引导企业积极执行更高的排放标准。承担治污减霾治理任务的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承担的任务,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支持。
(四)实行严格考核追责。建立完善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度通报、年度综合考核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依据《西安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每月对32个水体断面进行考核,实施断面预警管理机制,对辖区水体水质超标的区县、开发区通报水质监测和预处罚结果。
(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题,持续宣传治污减霾举措和成效,曝光存在问题;各重点任务执法牵头单位,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问题查处情况,调动广大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宣传,引导公众合理的心理预期,积极做好防范;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公众主动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积极参与治污减霾攻坚战。形成公民自觉、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全民参与的治污减霾工作格局。
附表:1.2015年地方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2.2015年西安市燃煤锅炉烟尘提标改造任务表(略)
3.2015年西安市燃煤锅炉脱硫提标改造任务表(略)
4.2015年西安市燃煤锅炉脱硝提标改造任务表(略)
5.2015年西安市重点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治理任务表(略)
6.2015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业企业名单(15家)
7.渭河支流、排污渠水质目标及责任分解表(略)
8.渭河干流6个排污口水质目标及责任分解表(略)
9.污水处理厂建设、提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10.污水管网建设、改造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11.污泥处置项目建设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12.再生水利用、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1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及责任分解表(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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