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建设全密闭煤炭交易市场和洁净煤生产供应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建设全密闭煤炭交易市场和洁净煤生产供应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制定的《西安市建设全密闭煤炭交易市场和洁净煤生产供应网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西安市建设全密闭煤炭交易市场
和洁净煤生产供应网络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 市环保局
根据《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要求,现就我市在建成区外规范建设全密闭的煤炭、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覆盖所有镇、街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市建设3—5个全密闭的煤炭交易市场,搬迁取缔其他非密闭大型煤场。
根据目前我市现有煤炭交易市场分布和销售情况,在绕城高速1公里以外建设年煤炭销售量不少于100万吨的交易市场3—5个,主要保障市内用煤。其中,灞桥区、高陵县政府各负责建设1—2个,临潼区政府负责建设1个。已设立的大型露天煤场年底前搬入全密闭的煤炭交易市场或者关闭,实现大型露天煤场“清零”。
各区县、开发区今后不得再新建露天煤场,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必须实行全密闭储存。
(二)建设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覆盖所有镇、街的洁净煤供应网络。
我市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定点生产供应,根据需求统筹安排。除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等四个高污染禁燃区外,其他区县在绕城高速1公里以外建设全密闭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加工场所,其中,未央区、灞桥区各建2个,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各建3个;配送和供应网点的设置,由各区县按照“合理布局、保障供应”的原则自行确定。
各区县要加强对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销售的监管,明确监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了解掌握生产、销售动态,非定点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
二、完成时限
相关区县政府5月底前完成规划、布点,出台建设方案,6月中旬开工建设,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资金支持
对年底前运营投产的全密闭煤炭交易市场、全密闭的优质蜂窝煤和点火蜂窝煤生产、加工厂及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治污减霾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设标准
(一)煤炭交易市场、蜂窝煤生产配送场所防尘标准。
1.煤炭生产、交易必须在密闭场所内进行,密闭场所必须建设除尘设施。
2.经营场所内部及运输道路必须全部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必须安装车辆冲洗台并配备有冲洗设备及专职保洁人员,确保驶出车辆车体清洁、密闭运输。
3.煤炭交易市场、蜂窝煤生产配送场所必须通过环评验收,证照齐全。
(二)煤质标准要求。
1.煤炭煤质要求。市场销售煤炭质量必须达到灰分<15%,含硫量<0.8%的标准,并储备一定量灰分<10%,含硫量<0.6%的优质煤。
2.蜂窝煤煤质要求。达到《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284—2007)》要求。
3.点火蜂窝煤煤质要求。达到挥发份>15%,全硫<0.4%,发热量≥20.92MJ/kg,全水分<5%的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全市建成区外规范建设配煤中心专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配合,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职责范围积极协调、解决全密闭煤场和洁净煤供应网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因工作不作为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二)相关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全密闭煤场和洁净煤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将全密闭煤场和洁净煤生产、配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纳入治污减霾目标考核,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相关区县政府要将全密闭煤场和洁净煤生产、供应网络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治污减霾办和市商务局,并于每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商务局。
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李娜 姬户利
电 话:86786477 86786478 传真:86786478
邮 箱:522012166@qq.com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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