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5号)从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 …………………………………5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单位职责 …………………………5
3 监 测 …………………………………………………………8
3.1 预测预报 …………………………………………………8
3.2 会商分析 …………………………………………………8
4 预警与响应 ……………………………………………………9
4.1 预警划分 …………………………………………………9
4.2 预警启动与解除 …………………………………………9
4.2.1 预警启动程序 ………………………………………9
4.2.2 预警升、降级和解除 ………………………………10
4.3 应急响应 ………………………………………………11
4.3.1 应急响应分级 ………………………………………11
4.3.2 应急响应启动 ………………………………………11
4.3.3 响应措施 ……………………………………………11
4.4 应急响应升、降级和终止 ………………………………17
5 监督检查与宣传 ……………………………………………17
5.1 应急监督检查 …………………………………………17
5.2 社会公众监督 …………………………………………17
5.3 宣传与教育 ……………………………………………18
6 总结评估 ……………………………………………………18
7 应急保障 ……………………………………………………19
7.1 组织保障 ………………………………………………19
7.2 经费保障 ………………………………………………19
7.3 物资保障 ………………………………………………19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19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20
7.6 医疗卫生保障 …………………………………………20
7.7 制度保障 ………………………………………………20
8 预案管理 ……………………………………………………20
8.1 预案培训 ………………………………………………20
8.2 预案演练 ………………………………………………20
9 附 则 ………………………………………………………21
9.1 预案更新 ………………………………………………21
9.2 预案报备 ………………………………………………21
9.3 预案实施时间 …………………………………………21
10 附 录 ……………………………………………………21
10.1 名词解释 ………………………………………………21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陕政函〔2014〕126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由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
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办、市法制办、西安城投集团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各单位职责
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各单位间协调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启动(或解除)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应急响应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后,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制订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3家电力企业(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市科技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工信委:督导全市重点工业类大气污染源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控制机动车排放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落实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驻厂监管制度;会同市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工作。
市建委: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类建设工地及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分级分类扬尘控制方案并组织落实。
市交通局: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公路养护保洁人员教育,杜绝所辖区域内焚烧问题发生。
市卫生局: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国资委:督促直管企业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督促做好预防、应对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全市煤碳交易市场煤质进行检测,确保煤碳质量达标。
市气象局:负责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报、预警;联合市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开展预警及重污染天气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市容园林局:负责制定全市道路清扫扬尘控制预案,组织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制定全市渣土清运作业审批制度,并监督落实。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措施落实,组织落实焚烧冒黑烟、明火烧烤、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监管措施。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导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落实财政供养车辆停驶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督促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督导所属供热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按要求督促落实各项限排措施。
市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协调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对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 监 测
3.1 预测预报
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每周对未来一周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应急情况下,每日会商、预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并及时报送市治污减霾办。
3.2 会商分析
接到上级对本辖区预警信息后,环保、气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会商,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预判、分析。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划分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Ⅰ级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我市将出现48小时重度污染天气(AQI>200),或连续出现72小时以上中度污染天气(150<aqi≤200),发布Ⅳ级预警。< p="">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我市将连续出现72小时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发布Ⅲ级预警。< p="">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我市将出现连续72小时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发布Ⅱ级预警。< p="">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我市将出现24小时以上极重污染天气(AQI≥500),发布Ⅰ级预警。
4.2 预警启动与解除
根据预警级别,分别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治污减霾办负责下达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指令。
4.2.1 预警启动程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中度以上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治污减霾办。
Ⅰ级预警(红色)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
Ⅱ级预警(橙色)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由市治污减霾办负责组织发布。
Ⅲ级预警(黄色)、Ⅳ级预警(蓝色)由市治污减霾办主任批准,由市治污减霾办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2.2 预警升、降级和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治污减霾办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当会商结果显示空气污染程度有加剧趋势,预计将达到更高级别,应及时升级预警等级。预警等级可越级升降。
Ⅰ级预警(红色)、Ⅱ级预警(橙色)、Ⅲ级预警(黄色)升降、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预警升、降级和解除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4.3.3 响应措施
4.3.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宣传部门要依托新闻宣传联席会议制度平台,顺畅信息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等手段,确保公众及时获得预警信息以做好相关健康防护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在全市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需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级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建设施工场所和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基础上,限停60%以上涉土施工(场内倒土作业、打桩、开挖等)工地;市容园林部门限停全市60%以上出土工地及渣土清运车队作业审批,减少建筑垃圾清运总量。限停出土工地及渣土清运车队名单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4.3.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1)公安部门负责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禁行区行驶。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确保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车辆停放于所在单位指定地点。停驶公务车车牌号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公安局备案。监察部门负责督导公车停驶措施落实情况,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应急期间停驶车辆违规上路行驶查处工作,结果每日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防止扬尘措施
(1)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设施工单位和两类企业严格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暂停涉土施工作业及未建设密闭料场的两类企业生产,对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全市暂停涉土作业的工地及停产的两类企业名单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2)市容部门在保证作业安全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前提下,中心城区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增加清扫保洁频次,除低温天气(0℃以下)和交通高峰时段外,每天冲洗洒水不少于3次;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冲洒水工作;适时开展城市主要区域大冲洗活动;暂停建筑垃圾清运审批,消纳场所停止土方作业,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违规清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公路管理部门加大所管养公路保洁工作,禁止沿线焚烧落叶、垃圾。
(4)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全市拆迁工地落实停工措施,名单及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5)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各煤炭交易市场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停止煤炭筛选作业。
4.其他措施
(1)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禁止露天烧烤、垃圾杂物焚烧等行为,环保、农业部门负责禁止秸秆焚烧行为。
(2)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的餐饮单位停业。中等规模(400m2)以上停业餐饮单位名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3)公安部门负责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大警力增强巡回劝阻力度。
(4)气象部门在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每日向公众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2)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的相关疾病门急诊进行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媒体发布以下信息:
(1)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级环保部门督导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②市发改委负责督导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环保部门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③市市政局、西安城投集团负责监督供热类重点大气类污染源企业,市工信委负责督导全市工业类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
④工信部门负责监督所有水泥粉磨企业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务车停驶比例由30%调整为50%。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建设部门督导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落实各项防尘措施,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两类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尘措施,并停止生产。
(4)其他措施。
环保部门根据污染现状及未来趋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关中五市一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缓解周边地区对我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4.3.3.4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教育部门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公安部门督导全市机动车(除公交车、出租车、新能源汽车及其它特种车辆外)按照黄标车限行区域每日限行两个尾号(按最后一位数字确定)。
3.重点大气类污染源企业工业生产实行限产限排,减少50%污染物排放量。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各类企业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大气类污染企业名单并列入本级预案之中,执行限产、停产措施,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4.4 应急响应升、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升、降级和终止,即预警升、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同步升、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与宣传
5.1 应急监督检查
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治污减霾办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2 社会公众监督
市委宣传部要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利用网站、热线、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5.3 宣传与教育
市委宣传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的市治污减霾各成员单位应对本级应急预案实施程序的有效性、预警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应急过程中的缺陷,将应急响应总结报告报市治污减霾办,由市治污减霾办将全市总结报告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治污减霾办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为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
7.2 经费保障
全市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各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立我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市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 制度保障
涉及的市治污减霾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
市应急办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2 预案演练
市治污减霾办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内容,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9 附 则
9.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9.2 预案报备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详细编制各级限停、限产及关停目录,并于1月内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 录
10.1 名词解释
10.1.1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10.1.2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者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0.1.3 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相关规定,陕A____X(中间为4个数字)为西安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段。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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