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西安市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
行业服务质量实施意见
为积极适应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及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管理水平,实现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环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树立西安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全市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通过兼并、整合等方式构建规模化、集约化的新型企业经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融资方式参与出租汽车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督导出租汽车企业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切实履行投资、经营、服务、市场、维稳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安全监管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安全事故及案(事)件处理到位、安全责任倒查追究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市出租汽车协会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信守合同,做好价格公示,确保诚信和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严格服务质量考核
(五)修改完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有效的经营权许可、收回机制。对于经营行为不规范的经营者,通过服务质量约谈、收回经营权等方式督促整改,强化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六)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挂钩,力争行业车容车貌合格率不低于95%,驾驶员违规率不大于5%。(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方便人民群众乘车
(七)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我市实际,适时增加出租汽车数量,不断提高运力,有效缓解“打车难”问题。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督促驾驶员合理安排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确保道路交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八)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精神,在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交通部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加快电召、预约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出租汽车车载终端硬件升级改造,逐步推行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服务方式协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协调规划、建设、交通、市政等部门,提出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设置准则;逐一排查全市现有停靠站点,对现有设置在公交专用道右侧和使用率不高的临时停靠站点提出迁移实施方案;重点在城市繁华区域、客运枢纽、大型商场、医院、公园等客流密集路段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或停车带),并设立明显标志;统一规划设计城市主干道停靠站点,多设置类似“凹”字形停靠站点,方便乘客上下车,减少对公交及社会车辆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营运行为
(十)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部门要在市客运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善“行业指导、属地监管、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健全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常态管控,推进长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不断规范以客运站场和旅游集散地为重点的全市道路客运秩序。(责任单位: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十一)市区两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空号”、“套牌”出租汽车,未取得道路营运资格的“专车”,跨区域营运出租汽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断规范市场营运秩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严厉查处拼座、拒载、宰客、绕道以及跨区域营运等违规行为;改革驾驶员学习日、车辆定查日管理考核方式,引导出租汽车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五、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作用
(十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交通运输部试点工程要求,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二级平台应用工作,实现企业与行业管理机构数据互联互通;尽快启动驾驶员IC卡从业资格证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建成试点工程并切实发挥在电子围栏监管、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服务水平。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出租汽车GPS监控平台,加强企业自查自检工作,确保GPS、摄像头、顶灯及报警按钮等设备的正常使用,发挥出租汽车远程电子识别系统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十三)市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平台对接和信息共享,发挥信息系统在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六、依法治理行业
(十四)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编制《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法规政策宣传手册》,为依法管理行业奠定法制基础。(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五)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严格督促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厉查处经营者(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随意提高驾驶员月任务金或者合同外收费、变相增加驾驶员负担的行为,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六)研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交通客服热线投诉受理、投诉回访和乘客满意度调查功能;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配合行业管理机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确保形成“件件有落实”的投诉流程全闭环新机制,加大投诉处理力度,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七)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按照诉访分离的原则,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七、着力提升驾驶员综合素质
(十八)以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为依据,严格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九)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体制,年内实现考培分离,全面推行无纸化考试,切实把好驾驶员准入关口。(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十)督导出租汽车企业加大对驾驶员继续教育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定查学习日”制度,试点推行驾驶员职业装,树立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八、加强行业文明创建工作
(二十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出租汽车智能顶灯和停靠点广告屏等平台,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严禁乘客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提倡乘客乘车时不乱扔废弃物、不污损车辆、按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不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觉遵守乘车规则,倡导文明乘车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十二)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提升驾驶员文明素质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教育引导驾驶员文明行车,杜绝占用公交站点停靠、占用公交专用道行驶、乱变道鸣笛等违法行为,确保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倡导经营企业对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扶残助残、见义勇为等事迹突出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编制方便驾驶员就餐、休息、如厕和停车的服务手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客观公正报道,注重弘扬行业正气,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强化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市政、工商、质监、信访、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信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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