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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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相关要求,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态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民教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房地产中介、网络借贷平台、养老、融资广告等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非法集资是一种欺骗性强、涉众性广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破坏性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更为严重。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在机制建设、案件处置、宣传教育、风险防范、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复杂、社会资金供需结构性失衡等诸多因素影响,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民教机构、投资担保类公司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比较突出,化解处置难度持续增大,非法集资问题已成为近期影响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疏堵并举,标本兼治,强化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全市新发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明显下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审理结案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最大限度追缴资产,有序推动涉案资金清退;三是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水平明显增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四是依法依规解决非法集资信访问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显著提高,社会信用环境有所改善,全社会远离非法集资的舆论氛围基本形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组织到位、人员经费保障到位、任务责任落实到位;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联络工作,实行信息零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一线把关,按照“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对民教机构,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法融资广告,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务部门负责对电子商务、典当、拍卖和融资租赁企业,建设和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中介、基建公司,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对种养殖、山林开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和驻市银监、证监、保监部门分别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私募基金、保险代理中介机构等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除上述行业领域外,其它非法集资问题责任分工如下:有前置审批部门的,由前置审批部门负责;各行业领域发生的非法集资问题,由归口的行业领域主(监)管部门负责;省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批管理的,由市级对口部门协调落实负责部门;负责部门难以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涉嫌非法集资机构注册地(事发地)所在区(县)、开发区负责;重大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负责部门,由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加强风险排查与监测预警。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认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详细掌握本区域、本行业领域涉及非法集资问题的风险底数,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无死角。要将日常业务监管与风险监测相结合,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要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公开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信箱、地址,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的登记、梳理、通报和移送工作。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深入摸排、掌握本区域、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要打早打小,对已经立案的要“拔点”,对没有立案的要“灭源”,坚持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本上防治。针对当前我市非法集资案件现状,组织政法机关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发挥刑事打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社会公众;坚持一事一策,逐一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加快司法审理和资产处置,依法依规做好资金资产追缴保全、处置变现及清退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西安市2015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和涉嫌非法融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着力强化正面宣传,保持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手段,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水平。工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广告发布内容的监测,确保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信息,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公众。


(六)开展分类处置。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坚持处置与维稳并重、维稳在先的原则,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开展非法集资问题分类处置工作,妥善做好化解处置。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机构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监督非法集资机构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非法集资问题,坚持有案必立、有案必查、依法严厉打击。


(七)完善长效机制。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按照“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本上防治”的工作思路,针对非法集资的新风险、新区域、新行业,进一步完善本区域、本行业领域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我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加强督导问责。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会同政法机关对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协调解决案件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大案要案尽快依法结案。要加强对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令行禁止。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敷衍推诿致使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发生新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或因处置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 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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