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西安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投资领域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领域秩序,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及开发区要安排部署对《条例》的学习,督促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途径。对《条例》中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新内容、新规定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支持审计机关加大对政府投资的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逐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
发改部门、建设部门应严格落实立项审批程序,对建设项目总规模进行控制。各区县、各部门及开发区应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项目招投标与施工合同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
——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响应“工程结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财政资金投入占主导地位的涉及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救灾救助、市政、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及竣工决算逐步实行国家审计机关“必审制”。
三、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
国家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造价咨询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要依法经营,不得违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凡涉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配合审计。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便于审计机关全面掌握管辖权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以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交本年度已经开工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以及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
——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购买审计服务时应遵守我市相关规定,并采用竞争性原则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国家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的经费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
对于有经营性收入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对于无经营性收入或经营性收入甚微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对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要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审查复核程序和流程,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五、切实加强审计力量,进一步扩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覆盖面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的培养,及时补充吸纳投资审计专业人才。各区县、各开发区审计机关应进一步扩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覆盖面,专业人才不足的,可以积极探索招聘政府雇员、利用中介机构力量等方式解决审计资源不足的矛盾。有条件的区县及开发区可以探索成立投资审计分局或投资审计中心,加强审计力量,推动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水平不断提高,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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