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棚)改办《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城(棚)改办)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市政发〔2012〕97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城中村无形改造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采取转用征收方式进行土地转性的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的1/3。资金仍按照市政发〔2008〕84号文件规定,由财政安排解决,市与区县分担比例仍按市政办发〔2005〕2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市和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6区按65∶35比例分担,其他区县(含开发区)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对于采取土地确权登记进行土地转性的改造项目,财政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的30%。资金按照市政发〔2010〕69号文件规定,从全市土地收益中安排解决。市与区县分担比例为:市和新城、碑林、莲湖等3区按55∶45分担;市和雁塔、未央、灞桥等3区按50∶50分担;其他区县由区县财政全额承担,包括各开发区和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6区范围内市政府已明确的切块管理区域。
三、本意见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政发〔2010〕69号)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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