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5〕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青运会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13:50:0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青运会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运动员教练员在青运会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5日


西安市运动员教练员在青运会省运会上


获得优异成绩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为市争光的热情,加快建设西部体育强市步伐,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陕西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获奖牌训练单位和相关有功人员。


第三条 单项奖励标准:


(一)青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10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4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2万元,每获得1个第四名奖励0.5万元,每获得1个第五名奖励0.25万元,每获得1个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奖励0.1万元。


(二)省运会:每获得1枚金牌奖励0.3万元,每获得1枚银牌奖励0.2万元,每获得1枚铜牌奖励0.1万元,每获得一个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奖励0.05万元。


第四条 团体项目获得前八名成绩的主力运动员的奖励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非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五条 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成绩的主力运动员的奖励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非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六条 单项目主教练员的奖励,根据获奖运动员的人数累加计算。


第七条 团体(集体)项目主教练员的奖励,与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相同,助理教练员的奖励按照主教练员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八条 对在青运会上获得前三名奖牌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分别按照每获得1枚金牌10万元、银牌4万元、铜牌2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相关有功人员的奖励(相关有功人员指领队、队医、科研人员及辅助训练人员)按照运动员获奖金总数的30%予以奖励。


第十条 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相关有功人员及单位的奖励,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在2014年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获得奖牌训练单位和相关有功人员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从2015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5]14号_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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