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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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0日


西安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环保部等六部委《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41号)精神,西安市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为39967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车),其中注册运营黄标车为16844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全市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限行禁行。


实施主城区三环路内黄标车限行。远郊区县(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根据实际道路状况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限行时段为7时—22时。无标车禁止上路行驶,未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领完毕,逾期未申领的车辆一律按无标车对待。


(二)完善监控系统。


2014年12月1日起,三环区域内全面实施电子抓拍。远郊区县(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应尽快完善电子抓拍系统,2015年7月前全面投入使用,同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


(三)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的执法力度,杜绝已注销车辆上路行驶,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报废一辆。


(四)严格营运管理。


提高检验频次,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按照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和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印发的《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的相关要求,从2014年11月起,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辆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联合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五)加强综合监管。


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从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环保性能、综合性能四个方面由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检验机构和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六)提高补贴标准。


自2014年12月1日起,提高非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提升幅度为《西安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准的2倍,补贴金额由2000元—6000元提升至4000元—12000元。对符合《西安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条件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实施分年度差额补贴,在2014年淘汰的可全额享受规定的补贴金额,在2015年淘汰的可享受规定补贴金额的80%,2016年及以后淘汰的黄标车不予补贴。营运黄标车按照现行补贴办法执行。对淘汰并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原提前淘汰报废补贴基础上,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第十二条规定,再予以3000元/辆补贴。


(七)强化淘汰报废。


1.对达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予以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2.全市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应完全淘汰名下黄标车,对未淘汰的黄标车不予财政供养,对未淘汰完黄标车的单位不予办理新车注册或转入、转出登记,淘汰黄标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加强报废车辆的监督管理。从加强报废企业行业管理、查处违法回收企业和个人、打击非法出售和擅自拆解报废车辆三个方面由各职能部门对机动车报废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淘汰报废车辆正常回收、拆解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进度,加强督办,确保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定期会商、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定期研究推进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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