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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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5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相关要求,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改善城市环境,调节能源结构,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市政办发〔2014〕26号)、《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4〕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照本规定经过审核后,可以享受西安市给予的财政补贴政策。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主体。参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拥有单班年产5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规模,具有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汽车产品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西安市辖区以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3.在西安市设有授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


4.对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一定质保期限,公共服务领域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私人领域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能实时发送至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及相关管理部门。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有完善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须出台新能源汽车补助政策。


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8384.3—2001)、《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2011)、《电动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CJ/T350—2010)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产品应明示在纯电动模式下行驶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电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并满足在我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保证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续驶里程不低于80km),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五)公交、出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应具备远程监测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条件。


(六)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审核工作(联系电话:029—86788967;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院内2号楼6楼)。


(一)申报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向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市场销售指导价格;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生产企业与经销商或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通过审核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其门户网站(www.xagxw.gov.cn)发布相关信息。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月度销售情况信息。每季度末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具体见附件1、2、3)。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参与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定期评估,形成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  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地方给予的配套政策支持:


(一)产品已停产;


(二)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存在虚假信息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四)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要求重新申请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的定义与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一致。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三章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补助资金需提供资料


2.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个人购买)(略)


3.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表(单位购买)(略)


附件1


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补助资金需提供资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一式3份);


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提供身份证、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三、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应提供购买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须由西安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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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