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及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专家队伍是指为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活动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的专业队伍。
第三条 应急专家开展决策咨询、评估评审、事件处置、专业救援、技术保障、课题调研、理论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承担本级专家队伍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制定专家工作制度,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活动,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协调专家执行应急任务,为专家提供各项服务与保障等。
第五条 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市应急办负责市级应急专家管理工作,健全并完善市应急专家库和专家组。市级相关部门按行业(领域)建立并完善专项应急专家队伍。
第六条 应急专家库由应急专家组成。应急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熟悉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能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从事专业10年以上,有较高应急管理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人员;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技工。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应急专家组在应急专家库的基础上产生,由公共政策与管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通信保障等领域15—20名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对应急管理工作有深入研究,其研究成果被广泛运用,有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丰富经验。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影响力,为各行业应急专家队伍负责人。
第八条 应急专家选聘程序:
(一)由市应急办面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二)由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推荐。
(三)应急专家组按照聘任条件和履职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拟任名单。
(四)应急办组织审查,提出增补和解聘意见。
(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市应急专家组成员选聘程序:
(一)市应急专家组成员从应急专家中选拔产生。
(二)市应急办组织评审,提出拟任意见。
(三)报市领导审批,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应急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应急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会议和活动,调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应急调研、评估、评审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时,领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参加应急办组织的具有一定危险性任务时,由应急办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应急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应急管理相关会议和专家活动,随时接受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处置任务。
(二)决策咨询和建议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三)积极参与应急管理研究和探讨,为政府加强公共安全与管理建言献策。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随意透漏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应急办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应急专家聘期为3年。聘任期间应急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队伍;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的,将随时解聘,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应急专家工作所需经费由应急办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组织专家调研、培训、评审、评估及参加市级救援处置行动的劳务费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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