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6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4〕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发〔2012〕16号)、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发〔2014〕1号)精神,扎实推进社区组织全覆盖工作,加快和谐社会、宜居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居住区社区设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确保新建居住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提前预留
各开发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35号)要求,科学编制本区域内的社区发展规划,确保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居住区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各开发区社区发展规划于11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解决已建成居住区遗留欠账问题
各开发区要对规划范围内社区管理未覆盖居住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集中清理,对具备社区设立条件但没有规划预留社区办公用房的居住区,由开发区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社区办公用房,2014年年底前全部解决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遗留欠账问题。
三、无缝对接,做好社区组织全覆盖
各开发区、相关区县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配套设施、谁发起成立”的基本原则,对人口规模在2000—5000户的居住区及时成立社区;对于户数规模少于2000户的居住区,可就近纳入开发区、相关区县所辖其他社区代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户数标准成立社区,待周边区域建设开发后,再重新规范调整社区管辖范围。
四、遵循现状,保持原社区管理渠道不变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由开发区建设的已建成居住区,已经明确由行政区所属社区管理的,原管理渠道不变。确需调整改变的,由行政区和开发区协商确定。
五、严格程序,规范成立社区
开发区规划建设的居住区拟成立社区,由开发区社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居住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六、畅通渠道,确保经费落实
开发区管理的社区,其社区工作人员经费、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建设经费的省市财政补助部分,由社区所在行政区财政转拨开发区,按省市政策规定由区县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开发区自行承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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