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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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


(三)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纳更多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要对各类组织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机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高校“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积极提供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


(五)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高校活动。在高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养一批创业培训师资,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认定的高校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2014年至2017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七)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具体上浮标准以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具体上浮标准以省政府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为准。


三、加强就业援助


(十)拓宽就业见习渠道。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象为毕业年度和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不得低于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每年人社部门要根据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用人情况,向国有企事业单位下达年度就业见习计划。同时,各区县要鼓励引导非国有单位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将就业见习作为托底安置措施,并逐步提高就业见习留用率。


(十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过渡性安置。从2014年起,各区县当年新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十二)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低于1年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实际人数申请每人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十三)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可申请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


(十四)深入校园开展服务。从2014年起,将就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积极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每校)的财政补贴。


(十五)扩大求职补贴支出范围。将毕业年度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对象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高校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残联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残疾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高校汇总报送的花名册要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进行标注。


(十六)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互联互通。落实窗口单位首问责任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理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十七)免费托管档案。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生等提供免费托管档案业务。


(十八)消除流动性就业障碍。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以劳动合同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人事档案记载出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不将转正定级表、行政介绍信和改派手续作为流动接收和档案审查的必备材料。


五、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十九)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


(二十)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级以上政府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公开发布,要明确报名时间、招聘流程、联系方式和监督机构。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信息的国有企业,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责任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要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形势预判和工作调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无障碍。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客观正确的就业观念,创造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实行重点跟踪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双提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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