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西安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13:59: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西安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市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其执法依据进行确认梳理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2个法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11个授权执法组织行政强制主体及法律依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批西安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予以公布。
行政机关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针对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依据公布的执法依据目录,按照职权法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执法责任,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第一批西安市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
一、22个法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依据目录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41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