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13:59:2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政办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22日11时,西安市气象台发布高温天气红色预警信号:预计我市未来24小时内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我市制定的《极端天气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0〕1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应对高温天气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高温天气的应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临一线,加强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把高温天气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全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抓好组织实施


安监、卫生、人社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水务部门提前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建设、市政等部门及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公安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气象部门要加强天气的预警监测工作,依据天气变化情况,实时提出应对建议,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各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做好应急值守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带班值班制度,加强高温天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相关单位启动预案的同时,要将实施的措施和开展的工作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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