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下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13:59:3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下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保障作用,强化各区县、开发区属地管理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就委托下放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保证金管理工作权限


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中规定的,由市人社局负责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委托下放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行政执法委托并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开发区,负责各自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城六区及已取得行政执法委托的开发区,自发文之日起,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存、使用和管理。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及保证金办理窗口,同时,为预存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等工作。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衔接和顺利推进。


用人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预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支付本企业或建设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由人社部门监督使用。


三、保证金的预存返还


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征存力度,确保足额征收,不得漏缴、免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要及时返还。对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启动支付


用人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各区县、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查证属实并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启动该用人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动支付后,导致用人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预存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责任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相应数额。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及开发区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及建设、城改、市政、交通、园林、水利等工程项目保证金预存的检查排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时化解纠纷矛盾,防范出现重大隐患。对尚未取得行政执法委托,以及未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开发区,由市人社局商市法制办,督促、指导各相关开发区抓紧办理执法委托,尽快成立执法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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