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西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分别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系统、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信访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城改办、市工商局、市统建办、市总工会以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人社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三章 排查化解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分析研判机制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存企业所有,用于支付预存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由人社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及时返还预存企业。
第十二条 将原由市人社局负责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委托下放各区,由各区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以及已取得行政执法委托并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开发区,负责做好各自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五条 对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或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欠薪案件处置机制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九条 建设、市政、交通、水务、房管、市容园林、城改、统建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事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访、监察、国资、工商、司法、财政、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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