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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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4〕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中、省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当前,艾滋病疫情进入快速增长期,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预防控制工作难度加大,关怀救助任务日益加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防治重点


(一)防治工作目标。根据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当前应着力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加强预防干预,扩大治疗范围,有效减少传播,切实减少新发病例,降低病死率,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疫情高发区县和男男性行为等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得到遏制。


(二)防治工作重点。以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长安等疫情高发区为重点区域,以病毒感染者、卖淫嫖娼者、男男性行为者、吸毒人员等4类高危人群及务工人员和大中专学生等2类重点人群为主要对象,实施宣传教育、分类干预、筛查检测、确证治疗、康复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阻断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


二、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大众传媒的宣传力度。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及通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认识艾滋病,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偏见,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市确定12月为“艾滋病专题宣传月”,集中开展“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


(四)加大公共场所宣传力度。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分别设立1块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专栏,在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上张贴宣传画,播放音像宣传品,在候车(机)室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市政管理部门要在主要干道设立宣传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建筑工地民工岗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题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部门要督促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公安、旅游等部门要督促宾馆(旅店)、招待所、旅行社、发廊、洗浴、足浴等服务行业在登记服务台放置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各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利用宣传栏、墙报、展板、讲座等多种形式,教育职工正确认识艾滋病,积极预防艾滋病,主动参与防治工作。


(五)做好重点和高危人群的宣传。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羁押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科技、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扶贫和卫生等部门要结合支农、惠农活动,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每学年不得少于1课时),各学校要通过校园宣传栏、板报、校园网、校园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社区机构定期组织辖区内出租屋、路边店负责人和外来人口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开展“青春红丝带”、“巾帼红丝带面对面健康教育”、“中国职工红丝带健康活动”等,在不同行业和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推广普及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宣传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技能。


三、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及时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六)完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卫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建设,不断完善以疾控中心为龙头,以定点治疗医院为重点,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依托,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羁押场所等为网点的疫情监测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筛查实验室检测质量考核,切实提高检测能力。到2015年底,驻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建设达到100%。


(七)做好咨询检测工作,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监测哨点的检测工作,并通过购买服务,加大对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暗娼、吸毒等高危人群的检测力度,使高危人群做到能检尽检。切实做到发现一个,检测一个,管理一个。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并拓展艾滋病咨询服务功能。教育引导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参加免费自愿咨询检测。


(八)规范疫情报告。卫生部门要做好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积极做好新发现的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四、认真落实艾滋病干预措施,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


(九)依法打击涉及艾滋病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杜绝艾滋病感染者以艾滋病为护身符,扰乱社会治安后“亮单获释”现象发生。在羁押场所设立艾滋病感染者收容专区,做好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收押管理教育工作,确保扰乱社会治安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得到及时惩治。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易感染艾滋病病毒高危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之一。公安、旅游部门要督促三星级以上宾馆在客房内摆放安全套,供客人有偿使用。城市社区、计生部门负责在三星级以下宾馆(旅店)和可能提供留宿的各类场所以及建筑工地、城中村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免费放置安全套。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在校园超市销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提高使用安全套的可及性。


(十一)切断吸毒传播途径。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美沙酮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推广和稳定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落实入组治疗人员备案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同时为吸毒人员定期免费提供安全套。


(十二)全面开展母婴阻断。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卫生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村免费住院分娩政策,实现全市感染艾滋病的母婴100%免费综合治疗和农村孕产妇剖宫产艾滋病100%筛查。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对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筛查检测咨询服务。落实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综合干预措施,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


(十三)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传播的重要关口。严格按照血液管理规范标准开展血液检测和采供血服务。全面开展血液筛查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临床输血业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杜绝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发生。


五、做好医疗救治,规范治疗行为


(十四)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加强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综合能力建设,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存活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超过100例的区县也要指定定点医院,方便患者就医。开展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扩大治疗试点工作,对每一例新发现的男男同性性行为感染者和既往发现的感染者,全部动员接受抗病毒治疗。在定点医院探索感染者和病人的“筛查检测—咨询服务—确认治疗—康复管理”的“一站式服务”,满足患者医疗需求。同时,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


(十五)加强医疗保障,改进医疗服务。卫生部门要按照就地治疗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免费抗病毒治疗,定期随访,提高治疗效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机构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诊治。在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到首诊医疗机构开展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并强化对公安、司法部门羁押的艾滋病违法犯罪人员治疗工作的业务指导。卫生、公安、司法部门要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人员与社会的对接治疗工作。


六、加强关怀救助,促进社会和谐


(十六)严格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民政、人社部门要把符合规定的艾滋病患者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认真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做好个人隐私保护。教育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教科书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保教费、学费等相关费用。扶贫部门要对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患者,通过贴息贷款、小额信贷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家庭收入。要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七)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救助。人社、民政、卫生部门要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治与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报销比例,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加强对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


(十八)落实工伤政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切实提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诊断能力和水平。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相关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待遇,加强关怀照顾,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七、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根据疫情和实际需要,在卫生、计生部门整合过程中配备足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及外省市防治经验,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水平。


(二十一)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艾滋病防治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安排落实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自愿咨询检测和患者救治,以及中心血站血液核酸检测经费,满足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十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不仅要落实政府责任,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尤其是社会组织的参与。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激发更多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及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作用。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二十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综治委要把艾滋病患者服务管理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履行职责、隐瞒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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