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0日
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计划,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从以下项目中确定:
(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重大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民生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两类:
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上年度结转续建的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完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各级政府要加大现有存量土地挖潜力度,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重点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确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指导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旅游文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农林水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三)在建项目年度投资额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城市综合改造项目年度投资在2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在1亿元以上,旅游文化项目、服务业项目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工业项目年度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农林水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年度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须符合《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表》要求。因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特殊行业等因素难以达到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论证后,另行核定。
第九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申报确定一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将本辖区、本部门符合本办法第三、七、八条规定的项目进行筛选和汇总,在11月15日之前,向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申请。
第十条 申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填报《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用地面积及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和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节能评价、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四)新增用地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投资强度,明确总用地面积及当年用地需求,分析单位面积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评审体系。由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牵头成立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订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组织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作为市级重点项目筛选和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行业的专家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依照评审细则和评分标准从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投资、环资消耗、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综合带动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根据申报项目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筛选,提出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核并提交市人代会讨论;
(二)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市人代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印发全市执行。
第十四条 已通过评审并列入上年度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可直接列入当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三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优先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市统筹用地计划指标的80%应用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市国土局结合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重点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性资金应当优先向重点项目倾斜。
各有关单位应优先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向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各级项目审批服务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原则上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压缩30%的工作时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制。在项目单位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市权行政审批事项的无偿代办服务。
第十九条 优先安排市级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电力、交通、邮政、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需求。
第二十条 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项目建设环境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环境保障工作。除依法实施的检查外,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减少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检查、评比;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拦施工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依法规定的政府收费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向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国家、省、市规定的政府收费项目设有浮动区间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制定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的土地征收、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工程量变更、资金管理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组织工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级领导分工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在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选择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具有全局性的项目,由市级领导分工联系督办。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审批服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评审后,可增补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可调整当年投资计划或转为前期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应围绕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策划、项目储备库建设,以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接替。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运行或竣工投产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将项目实际完成建设情况和达产达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市发改委(市重点项目办)会同市考核办负责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责任单位: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产业项目的占比及其投资完成情况、前期项目进展情况和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征地拆迁和协调服务情况;
(二)市级审批服务部门:服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安排情况、审批时效、协调服务以及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分类评定、量化打分的办法,按具体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结果按指标权重折算后计入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总分。市政府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结果,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排名靠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按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审批过程中,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审批、答复事项,影响重点项目工作进度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四)项目建设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的土地、资金等优惠政策:
(一)用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二)因工作原因,造成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擅自改变经过审批的项目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规划、土地、产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及标准,以及与公共利益发生抵触的;
(四)虚报、瞒报或者拒报项目统计信息资料,拒绝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监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各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6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