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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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旅游业跨越发展,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3〕25号)。为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对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切实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


工  作  任  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按照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要求,创新旅游产业统筹协调和政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健全旅游发展议事协调领导机构,成立西安市旅游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旅游局

市编办

2.推动各区县旅游功能区和旅游综合体建设。整合资源、聚集要素、强化管理、提升服务、完善功能,扩大旅游的聚合效应。完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无障碍设施、给排水、垃圾处理和绿地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政局、市市容园林局

3.构建完整的郊区县旅游路网体系。完善各区县旅游景区(点)与等级公路的连接,实现旅游路线合理布局、各旅游目的地之间安全畅通。进一步健全郊区县旅游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将新建旅游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旅游项目与主要交通干道之间的道路连接线、停车场建设及周边加油加气站的配套建设,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建设规划。大力推进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向郊区县旅游景点、乡村旅游点延伸。

市交通局

各区县政府、西安城投集团

4.建设旅游集散中心。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或市区游客主要集散地,建设西安旅游集散中心,为散客提供集调度、集散、咨询、运输、票务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提升西安散客旅游服务接待水平。

市旅游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西安铁路局

5.完善旅游标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或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市区的旅游标识系统,充实规范通往景区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

市建委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

6.全面优化提升旅游咨询系统。对重要交通枢纽、商业集聚区域和各区县现有的旅游咨询点进行优化升级,构建市、区县、旅游企业三级旅游咨询网络。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完善自驾游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扶助、生态优先、集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不同规模和标准的汽车旅馆(自驾游营地),为自驾游游客在生活、车辆、安全保障、休闲娱乐等方面提供服务。

市建委、市旅游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鼓励扶持自驾游俱乐部等服务企业设立公益性的自驾游咨询与服务网点。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推进“智慧旅游城市”建设。完善西安智能旅游公共服务系统。优化以西安旅游网站为中心的在线旅游信息服务集群,并与区县旅游网站实现链接。拓展3G、4G手机终端应用,推行短信、微博、微信、论坛等前沿信息技术应用。

市工信委、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

10.加快“旅游刷卡无障碍示范区(点)”建设。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逐步增加公交“长安通”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西安城投集团

12.建立城市解读系统。在历史文化遗存点,设立历史文化解读标识,打造若干个历史文化标识点。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市市容园林局、市文物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建立旅游便民租赁系统,提供租车、公共自行车等便捷服务。在饭店、景区周边投放公共自行车,完善旅游休闲自助服务。

市市政局、市交通局、西安城投集团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在旅游景区建设时,同步完善景区周边非机动车道等路网设施,预留公共自行车停放用地,并接入供电、通信管网等设施。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适度增加出租车特别是无障碍出租车投放数量,满足特殊游客对旅游出行的服务需求。

市交通局

16.继续加大旅游公厕建设。对交通场站、城市商业区、旅游景区周边等游客聚集区和消费场所的公厕进行提档升级,在山岳类景区推广生态公厕,提升城市旅游公厕服务管理水平。

市市容园林局

市旅游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推动宾馆饭店、商场、餐馆等单位的卫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

市商务局

市旅游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设立国际航线补贴资金,对新开辟的国际旅游航线给予补贴。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局

19.加大对景区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制定旅游停车场建设实施方案,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在旅游景区增设停车场、停车位,在景区周边设立出租车停靠点。

市建委

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努力提升传统观光旅游产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历史文化旅游产品的观赏性和可参与性,增强传统观光旅游产品的吸引力。

市旅游局

市宗教局、市文物局

21.进一步改善环境,合理扩充容量,增加交通线路,为游客观光游览提供便利。

市交通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推动社会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推动产业融合,在全市范围内,打造推出宗教和文物专题旅游产品、品牌旅游节庆和会展活动、赏花采摘和踏青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体验基地以及特色历史文化街区等。

市旅游局

市宗教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3.推动集演出、娱乐、影视、餐饮、住宿、时尚消费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文化演艺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打造反映西安古都历史文化的大型旅游演艺节目。打造一批有特点、有规模、有影响力的品牌传统庙会,从资金和宣传上给予扶持,将其推向国内外旅游市场。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

24.大力开发森林公园和水利风景区等山水生态旅游产品。在秦岭北麓沿线建设旅游综合体,形成西安旅游休闲度假带。

灞桥区政府、临潼区政府、长安区政府、蓝田县政府、周至县政府、户县政府

市秦岭办

25.依托终南山世界地质公园,整合资源,树立品牌,重点开发翠华山—南五台、朱雀—太平两大景区,加快建设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做大做强楼观道文化展示区,打造秦岭北麓温泉养生度假旅游产品。

西安旅游集团公司、临潼区政府、长安区政府、户县政府、曲江新区管委会、市秦岭办

26.进一步提升世园景区影响力。

灞生态区管委会

27.在秦岭区域及生态敏感区域开发旅游项目,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原则,遵循有关环保法规和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秦岭办

相关区县政府

28.促进商务会展旅游的发展。推动会展、旅游部门及有关区县、开发区,积极与国际知名会展公司开展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品牌。鼓励旅游企业加大在各类会展活动中的宣传推介力度,进一步拓展商务会展旅游市场。对由旅游企业招徕在我市举办的大型展会,分别按照展位数量、招展情况以及会议举办时间跨度、来宾规格等,同等享受我市发展会展业的奖励政策。培育会展旅游专业人才,提高商务会展旅游的总体水平。

市会展办

市旅游局及相关区县政府

29.整合宣传资源,形成营销合力。市外宣、外事侨务、文广新、会展、文物、商务等相关部门,在境内外开展各类交流和商务活动时,应增加宣传推广西安旅游的内容。

市旅游局

市外宣办、市外侨办、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

30.各区县要重视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设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1.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开办西安旅游电视频道,打造宣传西安旅游的专业平台。

市文广新局

市旅游局

32.在境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西安之窗”——旅游推广中心,开展客源地直接旅游推广活动,实现旅游营销工作的长效化。

市旅游局

33.加强西安旅游营销队伍建设,市、区县、旅游企业要建立专业旅游营销队伍。

市旅游局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4.加强与主流媒体和网站的合作,加大我市旅游宣传推广力度。

市外宣办、市旅游局

35.加强区域旅游合作,巩固陇海兰新旅游局长联席会、关中—天水经济区旅游城市协作体、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合作联盟等区域旅游合作组织,扩大区域旅游合作范围,形成以西安为中心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合作体系。

市旅游局

36.鼓励旅行社通过资本运营方式向专业化、连锁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旅行社通过联合、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组建大型旅游集团。全面加强与旅游央企的合作。

市旅游局

37.加大对旅行社的奖励扶持力度,力争在三年内扶持1-3家旅行社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行列,并对新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奖励。力争用三年时间打造30家有一定外联接待能力、竞争实力强的旅行社。对旅行社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创汇收入达到一定金额的,或者组织入境游、国内游、旅游包机、旅游专列达到一定人数的,由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

38.促进景区建设和服务提档升级。对旅游景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补助。鼓励旅游景区积极创建国家等级旅游景区,对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获得国家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

39.提升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创建一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店)。

市食品药监局

40.加快高星级酒店的建设。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连续两年以上的,且实际缴纳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41.鼓励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创建旅游示范县、旅游示范镇、乡村旅游示范村、星级农家乐。乡村旅游发展要尽可能做到连片发展、集中管理,并对景区的道路、水电、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统一安排和布局,逐步构建乡村旅游园区化、景观化、规模化的发展新格局。坚持用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分散经营的农户,进一步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完善经营体制,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实现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

市农委、市旅游局及各区县政府

42.支持旅游购物企业品牌上档次、经营上规模、服务上水平。支持具有地域特色旅游商品的开发和升级,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培育地方优势品牌。对生产具有市场远景和本地特色旅游商品或纪念品的厂家,市财政视其生产规模、资金投入和税收贡献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及各区县政府

43.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加大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投入力度,加强旅游培训基地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强化导游队伍建设,加大对导游发展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对新成为国家特级导游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荣誉奖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

44.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旅游产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产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国(境)外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设施,参股旅游企业等。

市发改委

市旅游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5.把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机制。

市考核办

市级各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6.重点加强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的政府引导资金投入。市财政2013年设立3000万元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5000万元的国际航线补贴资金,同时扩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确保我市旅游业发展投入需求。以后年度,根据财力情况和旅游业资金需求,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市财政局

47.将旅游业发展用地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及城市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对高星级酒店和汽车旅馆(自驾游营地)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老校区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旅游,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市国土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

48.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项目,且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地税局

49.对纳入市政府建设规划的汽车旅馆(自驾游营地),在建设期间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总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年度上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0.对符合减免城镇土地税有关条件的或不符合条件但纳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地税局

相关区县政府

51.切实落实旅游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旅游业用水工商同价政策待我市城区水价改革方案实施时一并贯彻落实。

市物价局

52.成立西安市旅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担保力度,积极支持银行业及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市金融办

53.实现城乡旅游要素的合理配置和相互流动,加强城市传统景区(点)与乡村旅游点的联合与协作,鼓励城区高星级酒店等企业支持和指导郊区县旅游企业,鼓励专业旅游人才服务郊区县旅游,通过输出管理、帮扶结对、人才培养等方式,推进城乡旅游在宣传营销、人员交流、设施配套、企业发展等方面实现一体化。

市旅游局

市统筹办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4.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和旅游灾害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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