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14:19:2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8日


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的意见


市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保障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81号)的总体安排,结合预备役师预编士兵分布情况及各区县实际财力状况,现将我市各预编区、县承担预备役团、营及师直分队年度定额补助经费明确如下:


我市各级财政每年最低保障预备役部队基本支出经费标准为:师级600万元,团级(含所属营)390万元,师直(含11个分队,按营级标准)300万元。市本级及各区县财政承担的具体金额为:


一、市级财政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师600万元。


二、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长安、阎良8个预编区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团150万元。


三、临潼、高陵、周至、户县、蓝田5个预编区、县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团90万元。


四、高新区每年定额补助预备役团210万元。


以上经费自2014年起,统一纳入各预编区、县财政年度预算。预备役部队确需地方财政解决的项目支出经费,由团级(含团级)以上单位根据预备役部队建设及任务需要向其预编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附件:新经费保障标准表




附件


新 经 费 保 障 标 准 表




市政办发〔20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预备役部队地方财政经费意见的通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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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