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将进入旺季,其所引发的安全问题和对我市大气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营造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措施
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辖区和行业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做好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和燃放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安全意识,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和治污减霾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60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烟花爆竹旺季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供销联社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大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全市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督促批发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烟花爆竹产品的购、销登记台账,完善物品流向登记,严格落实库区安全管理责任。要确保企业在进货时选择低碳环保的产品,并从省上批准的定点厂家组织货源,坚决杜绝已经明令禁止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市场。
市公安局要加强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检查,在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上设立安全检查点,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行为。春节前后要加大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检查,认真查处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等违法行为。
市安监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区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要制定落实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相关工作安全管理措施,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安全准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适时开展对烟花爆竹储存库的安全检查,并会同公安、质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春节销售旺季的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稳定。
市交通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车辆及人员的安全管理,查处不具备运输资质的非法运输行为。
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学生在春节期间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要尽量选择无爆炸危险、对大气不释放污染物的电子产品,不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和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人身安全。
市工商局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和管理,认真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市质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检验。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执法检查,对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印制《春节期间市民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保护城市蓝天倡议书》,并及时向市民发放,提高市民的安全环保意识。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倡导市民树立低碳环保理念,在春节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安全过节、文明过节的良好氛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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