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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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6日


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5号)的要求,结合去年我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试点工作中已经登记的国有单位和系统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不论时间早晚全部上报。


(二)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包括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文物收藏单位信息两方面内容。


1.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要按照普查要求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见附件2)。在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中已经填写完成《陕西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且集中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只需补充填报附表。


2.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情况的调查,要按照普查要求填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见附件3)。试点工作中已经开展过此项调查的,按照新的标准与规范重新填报。


三、组织机构


调整充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定我市普查实施方案;举办市级普查培训,对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和管理普查文物数据库;编制市级普查经费预算;组织开展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编制《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及《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


市普查办在西安博物院设立普查项目办公室,为我市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技术执行部门。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建立普查队伍;做好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负责统计编制本部门、本区域的国有单位名录;做好本部门、本区域的文物认定、信息采集;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集中调查与单位自查申报相结合、清库建档与登录备案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我市的普查工作,由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以市、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国有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实施。


(二)属地管理、区县为本。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普查;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地中、省相关单位)的普查。各级行政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普查办及相关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


(三)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要求做好数据登录工作。


按照本次普查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试点工作已采集的信息。对相关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包括已登记入账文物和未登记文物,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查登记。调查登记的文物范围按照本实施方案中的普查范围规定内容严格执行。


(四)数据汇总、统一录入。


普查数据(文物数据及收藏单位数据)以电子表格和纸质文本(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报送。市级各部门将普查数据报送市普查办;其他单位将普查数据报送相关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机构,经审核后由本级普查机构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审核所有资料后,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从2013年4月正式启动,2015年3月31日全面完成。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1.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职机构和相应专家库。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并将相关名单报送市普查办普查项目办公室。重点文物收藏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机构于2013年10月28日前将本部门、本区域相关单位名录(单位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报送市普查办普查项目办公室。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在我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依照国务院、陕西省的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我市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普查办。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编制本部门、本区域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确保相关普查经费落实到位。


(4)市普查办核查2012年普查试点资料,制定相应的普查衔接办法和整改措施,全面组织和推动我市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5)组织全市普查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对2012年未参与普查试点以及漏查、漏报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6)确定我市普查专家组名单,建立普查志愿者队伍;公布市普查办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建立市普查QQ群,加强普查信息交流和业务指导。


(7)开展普查宣传。认真执行省普查办制定的普查宣传方案,定期发布普查进度,及时披露普查信息。


2.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


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完成以下工作:


(1)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通过发放、回收调查表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国有单位的文物调查。相关单位要开展文物清库,完善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机构对本部门、本区域所属相关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将认定有文物收藏的单位列为收藏单位登记范围。


(3)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机构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部门、本区域的文物调查信息汇总后报市普查办普查项目办公室。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完成以下工作:


(1)对列入文物普查登记范围的可移动文物,相关普查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文物测量、拍摄等信息提取工作,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并建立文物档案。


(2)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机构按季度向市普查办普查项目办公室报送普查进展情况。市普查办根据全市普查进展情况按季度向省普查办报告普查进度。


(3)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及开发区的普查机构将本部门、本区域的普查最终数据报送市普查办,由市普查办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3.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


(1)接受省普查办对我市普查数据的审查验收。


(2)各级普查机构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完善。


(3)市普查办按规范要求形成我市普查的各项成果。编制《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及《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建立我市普查资料档案与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形成我市可移动文物档案管理系统。


(4)建立西安市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根据普查结果,对普查中登记的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水平的文物收藏单位划分等级,进行重点支持和管理。


(5)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6)召开西安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总结会议,进行普查成果展示,举办普查成果展览,进行普查表彰。


六、普查要求


(一)加强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可移动文物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档案,要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公布普查数据,需经市普查办报省普查办同意。


(二)保证普查经费规范使用。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市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普查的组织宣传工作、文物认定、普查机构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数据汇总上报、数据管理、建档备案、市级普查机构组建、普查技术设备购置以及运行保障等项目。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普查资金规范使用。


(三)做好普查宣传工作。


建立我市普查新闻发布制度,根据普查不同阶段确定相应的宣传重点。


(四)认真进行普查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编写普查报告,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市普查办     联系人:陈探戈


电  话:86788211   86788210


普查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崔钧平


电话(传真):87888541


QQ群:24063384


附件:1.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附表


3.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附件1


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段先念  副市长


副组长:周爱全  市政府副秘书长


郑育林  市文物局局长


成  员:马  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伟  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赵路明  市档案局副局长


冉红斌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新南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社民  市民委副主任


高  怡  市民政局巡视员


刘曼营  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毛忠安  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李振高  市建委副主任


杨党校  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岳益峰  市水务局副巡视员


何广利  市林业局副巡视员


李  军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胡建新  市国资委副主任


徐  岗  市体育局副局长


张民伟  市统计局副局长


邰亚秦  市文物局副巡视员


杨志明  市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姚敏杰  市地方志办副主任


张三星  市文史馆副巡视员


李  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附件2


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


 


市政办发〔2013〕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



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


调查登记表






收藏单位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区、市、旗):                                      


调查人(签字):                   日期:          


审定人(签字):                   日期:          


抽查人(签字):                   日期: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市政办发〔2013〕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填表人:                                               日 期:               


注:纳入本次普查的宗教场所及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表使用。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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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