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关于〈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关于〈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关于《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试行)
(市规划局 市交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西安市居住区共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城六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含航空基地)(以下简称:郊三区)和各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和航天基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停靠站、首末站、枢纽站、停保场及出租汽车停靠站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配建型常规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适应原则:应考虑常规公交运行特点和乘客出行需要,保障场站能够满足当前需求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且公交线路应随着配建场站的交付使用同步开通。
(二)以人为本原则:应尽量营造规范、合理、安全、舒适、便捷的交通环境,实现人车分离,保证乘客安全。
(三)土地节约原则:城市核心区、用地紧张地区、关键交通枢纽、轨道与多条公交干线衔接处宜采用集中功能布局,实现垂直换乘,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绿色环保原则:应选用环保材料并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大气污染等应符合环保要求。应引入减少能耗的措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规定。
第五条 独立占地的常规公交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地保障原则:城六区及郊三区规划区范围内,应根据用地建设规模优先保障城市常规公交基础设施用地。
(二)突出枢纽原则:应构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交通枢纽,形成各种交通方式高效转换的城市公交枢纽体系。
(三)科学选址原则:独立占地的公交基础设施选址应与公交线网、地铁站点相匹配,布点科学合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 配建型场站一般规定
第七条 配建型场站是指依附民用建筑(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在用地界线内,配套建设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
第八条 新建居住类小区、行政办公类建筑、商业类建筑、大型游乐设施、综合医院、高等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公园等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改建、扩建的应按规定的标准配建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
第九条 配建的公交停靠站、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条 配建的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出租汽车停靠站可采用无盖(平面式)场站、有柱网场站(一层架空、地下式)等多种形式。停车功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配建型场站宜位于片区的中心地带、主要居住区或主要商业办公集中区,以方便市民步行往返居住地及从事商业办公活动。
第十二条 配建型场站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条件,宜布置在有利于多条公交线路集中到达和快速疏解的地方,以尽量缩短公交车辆进、出场距离。
第十三条 配建型场站间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350米,在350米范围内的,应合并设置。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廉租房除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应优先考虑配建公交场站。
第十五条 配建型公交停靠站应采用凹进式港湾模式,港湾有效停车深度不小于2.5米,开凹有效停车长度应不小于50米。
第十六条 公交首末站应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最大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0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同一区域内,多个未达到配建规模项目同时规划、建设时,应叠加建设规模,总体协调,统一配建公交首末站。
第十八条 配建型场站应结合西安市公交线网规划科学选址。
第三章 独立占地公交基础设施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独立占地的常规公交基础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外单独占地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站、公交调度站、公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场、公交修理厂等。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独立占地的公交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按第五章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用地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三环以内地铁站点周边宜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三环以外地铁站点周边应规划建设公交枢纽站。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客运站迁建新址时,应同步建设公交枢纽站。
第四章 配建型场站规划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配建公交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应执行下表的规定。
项 目 类 型 |
配建公交停靠站 |
配建出租 汽车停靠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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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 |
一、二类居住用地 |
二环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如用地周边有现状公交车站的应改建为港湾式停靠站;二环至三环之间建筑面积介于5-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如用地周边有现状公交车站的应改建为港湾式停靠站,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港湾式停靠站;三环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港湾式停靠站 |
二环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且临30米以上城市干道建设项目;二环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 |
三环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如用地周边有现状公交车站的应改建为港湾式停靠站;三环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应配建港湾式停靠站 |
二环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且临30米以上城市干道建设项目;二环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
|
体育 用地 |
体育馆 |
≥4000座且临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
≥4000座且临30米以上城市干道建设项目 |
|
体育场 |
≥10000座且临城市道路建设项目 |
≥10000座且临30米以上城市干道建设项目 |
||
医疗卫生用地 |
医院 用地 |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商业 设施 用地 |
零售商业用地 |
二环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农贸市场用地 |
二环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 |
||
商务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 |
二环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
||
工业用地 |
一、二、三类 工业用地 |
三环内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工业项目 |
- |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项 目 类 型 |
配建基数 |
配建规模 |
|||
居住用地 |
一、二类 居住用地 |
≥10000 人小区 |
1200平方米/10000人 |
||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
高等院校用地 |
≥3000人 |
1200平方米/3000人 |
||
体育用地 |
体育馆 |
≥12000座 |
1000平方米/12000座 |
||
体育场 |
≥20000座 |
1000平方米/20000座 |
|||
医疗卫 生用地 |
医院 用地 |
综合 医院 |
≥800床 |
1000平方米/800床 |
|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
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
≥10公顷 |
1200平方米/10公顷 |
||
绿 地 |
公园绿地 |
≥20公顷 |
1000平方米/20公顷 |
第五章 独立占地公交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六区及郊三区规划区范围内,独立占地的公交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控制区间 |
控制指标(平方米/平方公里) |
一环至二环之间 |
750 |
二环至三环之间 |
1500 |
三环以外 |
3000 |
临潼区、阎良区 |
750 |
第二十六条 独立占地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站、公交调度站、公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场、公交修理厂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服务半径、规模进行选址。
第二十七条 独立占地的公交基础设施用地指标不应包含配建型场站的面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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