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9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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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3〕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文史研究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4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文史研究馆(以下简称文史馆)在服务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优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文史馆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史馆作为统战性、荣誉性、咨询性机构,在咨询国是、建言献策中具有重要作用。文史馆馆员都学有所长,对促进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兴盛及做好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文史馆工作,有利于弘扬敬老崇文的优良传统,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同知识界、文化界的联系,有利于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


我市文史馆建馆60年来,广大馆员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广泛开展联谊统战工作,为建设和谐美丽新西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我市正致力于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提升文史馆馆员在建言献策、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对推进我市经济文化建设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发挥好文史馆的作用


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弘扬敬老崇文的优良传统,支持市文史馆在经济文化建设、存史资政、统战联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好文史研究和艺术创作作用。


传承、弘扬和创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当前一项繁重而紧迫的任务。市文史馆馆员大多在传统文化研究和艺术创作方面具有一定成就,对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关心支持市文史馆的工作,积极为馆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方便馆员专心从事文史研究和艺术创作。对馆员研究、创作的成果,通过出版、研讨、展览等多种方式,积极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进一步发挥好建言献策的作用。


西安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需要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听取各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市文史馆馆员文化涵养较高,对治国理政常有独到见解,工作不存在特殊利益,看待问题比较客观公正,时间相对宽裕,有条件开展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在发挥建言献策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市文史馆要紧密围绕西安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精心选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工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馆员开展调查研究,提高馆员调查研究和建言献策的质量。


(三)进一步发挥好统战联谊的作用。


实践证明,文史馆既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知识分子团结合作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支持市文史馆通过与中央文史馆及各省、市、自治区文史馆合作及参与开展统战联谊等活动,充分密切党同知识界、文化界的联系;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文化交流,进一步增强西安的文化影响力,增强海内外华人华侨的文化认同感,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的复兴贡献力量。


三、规范文史馆馆员的选聘


市文史馆馆员由市长聘任,不规定任期。


馆员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少量的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一)严格馆员聘任条件。


馆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艺术成就;


4.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与较高的知名度;


5.新聘馆员年龄一般不低于60岁、不高于75岁。


(二)规范馆员聘任程序。


聘任馆员要遵循下列程序:


1.有关方面向市文史馆推荐馆员人选;


2.市文史馆会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市级部门等单位根据馆员选聘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3.拟聘馆员人选经商市委统战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4.市长签发聘书。


(三)加强馆员队伍组织管理。


馆员应本着量力而行、各展所长的原则履行职责。


馆员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时,市文史馆应按机关程序报请对其解聘。


馆员可以向市文史馆申请辞聘。馆员申请辞聘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文史馆报市政府批准。


四、加强对文史馆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市文史馆馆长、副馆长,由市长聘任或任命。市文史馆负责做好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计划地组织馆员开展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活动。要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体制,不断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为馆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文史馆工作需要,合理保障市文史馆工作机关经费及馆员活动场所、资料室、创作室、作品展厅和交通工具等。馆员的生活待遇要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馆员生活补助标准。


要畅通馆员知情渠道,充分发挥馆员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中的智囊作用。对馆员的考察、调研活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便利。对馆员的建议和调研成果,要及时办理,做好反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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