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10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10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10月 8 日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0日
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级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以及有责任协助执行审计整改工作的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以及审计移送处理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各项处理、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整顿和改进。
(二)落实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查错纠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改进工作。
(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处分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纳审计建议书提出的建议,制订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审计建议书,应及时执行,对审计指出的问题应逐一整改落实。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按照时限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整改结果应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
除依据审计事项的性质不适宜公开的情况外,被审计单位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作为改进政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完善政府治理的重要途径;要将审计整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每年召开1至2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等。
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室)、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及当年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纪检、组织、检察等部门参加。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应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及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指导和检查审计整改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审计机关上报政府的重大审计事项结果报告的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难以协调的,可上报政府主管领导协调,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 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的审计整改事项,政府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列为政府督办检查事项,定期督办通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的部门和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并将协助落实和执行、处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同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审计机关揭示的其他行政机关、经费补助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时采取暂停拨付、扣减和收回等措施。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对需要清理、调整、补办手续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揭示的阻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研究,采纳正确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改革方案,推动体制机制改革。
税务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完善相关税收规章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工商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以及违规经营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对涉及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查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必要时进行专项跟踪审计。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汇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报送本级政府。
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审计机关要将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接受和配合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财经、预算部门就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视察、询问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被审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将审计整改纳入行政问责机制。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计整改,以及未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责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审计机关、政府督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其应负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30日起施行。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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