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9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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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协调和考核督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认真检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细化各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分析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细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与高校的横向联系,深入学校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招聘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就业领域,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多渠道就业


(一)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增长点。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的财税、融资、技术改造等政策措施,培育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增长点。


(二)支持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费补贴标准,从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提高至100%。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落实中小企业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政策。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大的,工商部门在著名、驰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推荐等方面重点倾斜。加大就业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规范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企业形象,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统筹实施“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到社区任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将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本地区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聘,并将报考人民警察的年龄放宽到28周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做好国家免费师范生就业安置工作。逐步扩大科研单位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大力开发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领域服务岗位,重点解决好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实际问题。


三、加大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力度


(一)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创业培训机构深入高校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在高校培养一批SIYB创业培训教师。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开发区、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等资源,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补贴房租和经营场地租金,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对高校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经高校提供反担保,可给予整贷整还、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以享受鼓励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三)放宽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工商部门要降低注册门槛,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在登记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业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免收登记费及年检费;申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零首付,并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兴办企业。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扶持。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初次创业的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资金扶持。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一)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指导。各市属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专业教师技术职务评聘范围,建立职业发展咨询室,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有效保障高校职业教育与就业服务的人员、经费、场地需求,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搭建校企合作交流平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校园招聘活动。上年就业签约率较低的高校开展的不限生源、不收取费用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深入高校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加强与全国、省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联系,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一)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毕业生集中回原籍报到时间,全面掌握我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专业和就业意愿,综合运用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调整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从2013年7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见习管理,保证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及时发放。在高职院校建立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认证制度”,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未就业毕业生实行两年内免费档案管理。


(二)优先帮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情况,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参加就业见习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全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一)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二)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制度,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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