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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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3〕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举借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努力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研究利用国家金融政策,融通国内信贷资金,有效缓解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资金供需矛盾,建设了一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迅速提升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了民生,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政府性债务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政府性债务借、用、还、管各环节中也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为有效防范债务潜在风险,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政府性债务实行归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的领导和统筹安排下,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举债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拟定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统计分析、动态管理和风险预警,提出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规模控制意见,监督管理本级政府债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规模计划约束机制,合理控制新债发生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并逐步实行预算管理。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偿债规模和偿债来源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区别轻重缓急,对债务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经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或本级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对市本级(含开发区)政府性债务计划进行审批,对区县计划进行备案。


各政府性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计划,并在政府债务规模控制计划内依据相关政策筛选融资项目,避免盲目举债。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主体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凡债务率超过100%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借新债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使用监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滞留、截留、挪用或者转贷。对故意隐瞒或不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责任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要注重实效,避免浪费。债务项目因政策调整出现变更、取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支出债务资金,并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协调,妥善解决已发生债务的偿还问题,取消或重新确定未发生债务的资金投向。建设项目完成后,要实施绩效评价,为政府政策调整或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措施提供重要依据。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公司,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规模以上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3〕30号)精神,实施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全程跟踪监督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


五、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债务主体负责按时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全面负责。


政府性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或随意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和逃废债务,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形象。债务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中、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政法规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六、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体系,跟踪监控债务风险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综合预算收支以及政府性债务情况,各级政府要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科学界定合理的债务规模,跟踪监控债务变化情况,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债务率、偿债率、债务依存度、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同级财力增长预期以及债务还本付息数额等因素,科学设定风险指标控制区间,合理评价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能力,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按年度考核,若其中任一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预警指标降低在警戒线以内。


七、坚决制止政府部门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八、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政府性债务实行按季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动态监控和全口径管理。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按时统计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提供的数据要确保完整、真实、准确,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在债务发生后及时将各项信息数据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的基础工作,切实做好账务登记和会计核算。对同一债务项目涉及多个偿还责任主体的,相关单位要配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统计口径,准确填报债务数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构成、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衡量债务总量和结构风险,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要完善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土地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发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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