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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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7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最大限度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西安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从5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市“打非治违”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了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岳华峰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贾双社  市政府副秘书长


崔  林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蒋少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童  帅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  伟  西安警备区副司令员


肖西亮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华俊  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春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贾社生  市民政局副巡视员


毛忠安  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张炳淳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振高  市建委副主任


益  南  市市政局副巡视员


张永民  市交通局副局长


章忠明  市农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任稳安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琳  市旅游局副巡视员


姚  涌  市商务局副局长


丁景玺  市卫生局副局长


胡建新  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晓军  市房管局副局长


畅明放  市市容园林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  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景六刚  市质监局副局长


任胜利  市城改办副主任


安学武  市地铁办副主任


周  洪  市公安局治安局政委


冯  勃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连  炜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马景泉  市供销联社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统筹协调“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崔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张钧同志担任。


三、重点范围


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燃气、校车、农机、旅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和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4.超许可和资质范围生产的;


5.非法违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等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非煤矿山。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深基坑支撑、洞口及临边安全防护、高空作业防护、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施工人员宿舍以及居住环境等的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但已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应检未检及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6.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存储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擅自使用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或上报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予以报废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且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不按规定对起重机械、钢水包进行检测检验及保养维护的。


10.燃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未按规定在公共经营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的;使用未经检验检测合格气瓶的;未按规定对燃气调压器管网维护维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的;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设施安全活动的。


11.校车。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校车运营的;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校车的;非法驾驶校车的;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双方未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的。


12.农机。使用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证件或牌照不全的农用机械的;未参加培训考核,无证操作使用农用机械的;农用车辆非法载人的;未制定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3.旅游。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资格培训,未持证上岗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4.地铁。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建设项目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资格证件不全的;对暗挖作业施工、基坑开挖施工、脚手架施工、特种设备使用、临边防护、高处作业、临时用电、消防管理等不按操作规程,违规施工作业的;在重大风险源、关键工序、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洞口作业等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没有坚持24小时旁站制度的;不能够坚持领导带班、照图施工、严格工序、按章操作的;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的。


其他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部门、本单位实际,对重点部位、重点车间、重点岗位、重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消除各类隐患,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实施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根据市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速开展行动。从2013年5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至6月底)。


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于6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措施,并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排查,车间、班组、岗位每日要进行排查检查,企业每周要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并组织技术和业务骨干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会诊,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必须停产整改。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企业名称、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责任人等内容,各类信息要详细准确。各区县、各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于6月25日前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检查、问题整改阶段(7月至8月)。


各区县、各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巡查。要建立健全检查巡查台帐,每月对检查巡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取缔。在检查巡查中,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两个凡是”。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凡是由于纠正治理违规违章行为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凡是由于行业内部监管措施不落实,执法检查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酿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行业部门的责任。各区县、各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检查巡查期间要认真填写《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30日前将《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全面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督查、督导落实阶段(8月)。


在各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问题整改的同时,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四个督导组,对各区县和各开发区“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安监、交通、建委、消防、质监、公安、市政、教育、农委、旅游等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十个行业督导组,对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随机


抽查有关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月30日前,各督导组要将督导检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回顾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坚持“三强化、一建立”,即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执法责任;要强化联合执法,针对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安排,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增强联合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综合治理,围绕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打击治理难点,建立专家评估会审制度,采取法律、科技、行政等多种手段,实施有效的综合治理;要不断建立完善“打非治违”工作长效机制,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探索更加科学、严格和规范的“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横向联合、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的“打非治违”工作格局。


(二)搞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企业及媒体举报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监督渠道,为守法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狠抓工作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要做到“四个一批”,即关闭和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肃查处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向社会公布和曝光一批违规违章生产严重、存在重事故隐患且影响安全生产的企业;宣传和树立一批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企业。要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仍然严重的地区,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持标本兼治,做到统筹兼顾。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落实各项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编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各区县、各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打非治违”阶段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以及《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等统计表格,各区县、开发区每月报送2条以上“打非治违”工作动态,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报送1条以上工作动态,其他单位也要积极报送。为便于沟通联系,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6月5日前传真报送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登云,电话:86788371,传真:86788351)。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2.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政办发〔2013〕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附件2


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政办发〔2013〕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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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