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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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预案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机制启动


2.2  市应急指挥部设置


2.3  区县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评估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事故报告


3.4  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检测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4.5  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奖惩


7.3  名词术语


7.4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预案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发生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组织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区县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


2.2  市应急指挥部设置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食品安全办常务副主任(市食品药监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食品安全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办(市食品药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专家咨询、新闻报道、善后处理、接待等10个工作组,分别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2.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市食品安全办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编制和修订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市编办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相关救援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工信委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工业生产、建设中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节以及食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监局、市工商局对学校食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委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参与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评估事故等级。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法制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市城管执法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区内涉及食品摊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不含农产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和保健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区县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建立和管理市级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5)向省食品安全办,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工作情况;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2.4  工作组职责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事故发生地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局负责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主要职责是: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积极实施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安全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物资供应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专家咨询组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评估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8)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9)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的区县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10)接待组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食品安全办、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由市政府接待办牵头。主要职责是:安排接待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工作人员事宜。


2.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开展具体工作。


2.3  区县应急指挥部


各区县政府应参照市级应急指挥处置系统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工作机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评估


3.1  监测系统


全市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市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监、商务、水务、教育、民委、环保、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屠宰、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各食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办、市卫生局和有关方面通报,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市食品安全办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区县食品安全办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  事故报告


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省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市通报我市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安全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食品安全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食品安全办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当发生5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食品安全办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办报告。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地区县食品安全办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办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工作总结,事故原因分析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  事故评估


3.4.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


3.4.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启动响应,省级、市级和区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1.1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Ⅲ级)


(1)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③根据评估确认结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组织应急处置。


④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物资供应组、专家咨询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接待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


⑤加强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⑥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区县政府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区县政府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Ⅰ级、Ⅱ级和Ⅲ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和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评估事态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市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害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故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以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Ⅲ级应急响应调整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区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Ⅲ级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及产品抽样和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同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安全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办适时召开相关部门联络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区县食品安全办和食品监管部门应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局应当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度;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的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食品安全办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处置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划、分类、分级的管理原则。《西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1)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不能与上级或者同级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或指挥部单位职责、人员调整。


(4)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开展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现应急预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5)市食品安全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形。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和各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7.2  奖惩


7.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患: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络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部门名称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络员

电话及手机

1

市委宣传部

蒋少宁

副部长

86780669

段亚明

新闻处处长

86780670

13088999515

2

市编办

张忠芳

副主任

86781002

李  艳

行政处副处长

86781016

13572271240

3

市发改委

赵寅科

副主任

86786368

张万善

财经贸易处处长

86786325

13359226138

4

市工信委

陈瑞宏

副主任

86788968

兰  岗

原材料与

消费品处处长

86788971

13709269251

5

市商务局

杨茂社

副巡视员

86786530

冯  亭

定点办副处长

86786487

13892825389

6

市教育局

张  毅

副巡视员

86786615

杨新排

体卫艺处处长

86786581

13609188358

7

市民委

马新芳

副主任

86786682

刘桂芳

民族处处长

86786698

13572271459

8

市公安局

宋西斌

治安局

局  长

86751500

高  伟

治安局干部

86751749

18091811123

9

市监察局

张华俊

副局长

86780307

闫省平

纠风室主任

86780362

13991130912

10

市财政局

刘晓民

副局长

87255505

任纪刚

社保处副处长

87256610

13609193800

序号

部门名称

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联络员

电话及手机

11

市水务局

刘  博

副局长

86787382

文  浩

水产渔政处

副调研员

86787432

15809259086

12

市农委

张贵生

副主任

86787503

杨振峰

农产品监管处处长

86787483

13991810875

13

市卫生局

吕  鹏

副局长

86787692

党曦虹

应急办

(疾控处)主任

86786467

13909182205

14

市环保局

梁  朝

总工程师

86787825

陈  宁

科技监测处处长

86787850

13572136891

15

市粮食局

高  炜

副局长

86788233

赵建平

粮食供应与

市场管理处处长

86788254

13809181137

16

市法制办

魏增志

副巡视员

86788326

张保华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处处长

86788343

13991335559

17

市城管执法局

张军刚

副局长

86788401

王  翔

执法督查二处处长

86788433

18991810028

18

市工商局

任乃孝

副局长

87823099

黄  力

食品流通处处长

87823075

13809183886

19

市质监局

张立邦

副局长

86788537

解庆先

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86788485

13992813135

20

市食品药监局

张振兴

总工程师

88226155

张  磊

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88215571

13991822932

21

市旅游局

王  琳

副巡视员

86787598

郭  斌

综合处处长

86787614

1357185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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