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3〕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于2013年2月25日,经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防止在减征、免征和缓征审批中发生腐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8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摸清底数,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依法行政和反腐败源头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近期要以区县和部门为单位,集中力量和时间,对照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全面摸查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重点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情况进行梳理,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建立执收执罚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坚持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对中央和省、市没有减征、免征、缓征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不得擅自实施减征、免征、缓征,防止和纠正个人随意或违规实施减征、免征、缓征。凡违反规定实施减征、免征、缓征的应限期纠正返缴。
二、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制度和程序,切实规范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已有的减免缓管理制度。对需要调整变动的执收执罚标准,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未批准前,应按现标准进行执收执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
对执收执罚项目标准单一明确的,除中央和省、市有减征、免征、缓征规定的外,一律按标准进行执收执罚;对执收执罚项目明确、标准有幅度规定的,除有明确的规定外,由执收执罚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出相应的执收执罚统一标准或阶梯标准,并报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对虽有具体标准规定,但在执收执罚中须通过确定总量才能最后明确执收执罚量的项目,在确定执收执罚量时要坚决纠正由个人说了算的做法。要按由执收执罚人员提出初步意见、内设机构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程序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对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遇到需多部门共同研究把关、涉及金额大的减免缓事项,应按由牵头部门提出减免缓初步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
对没有具体标准规定,需执收执罚单位和缴款义务人双方协商确定标准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采取类比或引入专家评议、中介机构评估的方法提出执收标准后,由执收执罚单位研究确定,以使标准确定的过程公开透明、形成的决定科学合理。对已确定执行的标准,要根据市场等情况的变化实行定期复审。
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的,应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执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经执收执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后方可给予减征、免征、缓征。未经申请和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随意决定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缴款义务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的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减免缓的批准时间、项目、依据、时限、金额、审核人及负责人等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结合职能和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的管理工作。从减征、免征、缓征的申请、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环节入手,细化减征、免征、缓征管理工作事项,建立和完善减免缓工作流程,形成相互制约机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审批制度和程序,形成用制度管理的格局。
三、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由财政部门牵头,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起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工作的监控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改变执收执罚项目变相减免,不执行收(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取现金及其它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