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13〕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校园、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夯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一)明确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区县政府职责。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校园安全工作,研究解决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和突出问题,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辖区内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检查考核本地区校园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校园周边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指导处理校园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应由政府处理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全面掌握校园安全工作状况,设立校园安全管理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校园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校园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3.公安部门职责。全面掌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指导校园做好内部保卫工作,监督校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教育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接送学生车辆;依法打击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
4.食品药监部门职责。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在教育主管部门配合下,强化学校食品安全措施。
5.卫生部门职责。检查、指导校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教学环境、生活设施、校园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6.建设部门职责。对在建建筑工程建设各环节加强监督,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立即纠正。
7.其他部门职责。质监、文广新、工商、交通、司法、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积极做好关系校园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内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强化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全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覆盖,不漏一人”。要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三)严格执行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1.对于不依法履行校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校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对校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校园考核中严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3.校外单位或者人员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校园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化基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能力(一)强化校园人防、技防、物防建设。
1.加强校园人防建设。校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1)配备安保干部。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1名;在校学生500名(含)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2名;特殊教育校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2名。
(2)配备专职保安。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校园,聘用专职安保人员3名;在校学生500人(含)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校园,聘用专职安保人员4名;寄宿制校园,可适当增加聘用专职安保人员1至2名。
2.加强校园技防建设。教育部门要制定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应急报警系统建设规划;原则上新建视频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不低于公安机关“天网”工程技术标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努力实现与公安监控网络对接;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应急报警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其正常使用。
3.加强校园物防建设。加强校园消防器材、警用设备、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更新和管理,加强防汛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和物资配备充足,使用正常,管理规范。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须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隐患。
(二)建立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校园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验;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俱乐部、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车棚、围墙、库房及运动场各种体育设施;校舍须具备防雷装置,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护栏、扶手;发现安全隐患的,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更换;维修、更换前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要全面排查校园在建项目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台账,完善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
1.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校园食堂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采购索证查验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成品留样制度等各项制度;严格落实“蛋奶工程”、“营养计划”各项管理制度;坚决取缔校内无证饮食摊点、超市和小卖部;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2.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完善校园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有条件的校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校园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校园要及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抓好校园消防安全。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必须存放在安全的保管室,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对不再使用和过期的危险物品要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企业处置,严禁私自处理。
(六)加强校车和校园车辆安全监管。
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管理办法;区县政府制定符合实际的校车服务方案并实施,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配备校车的校园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检查,对没有运营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接送学生车辆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大力度,提升校园安全工作水平(一)加强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校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并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校园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须遵守校园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校园的安全教育,服从校园的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加强教职工的选聘和管理。
校园教职工须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校园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和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教师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教学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三)加强校园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
建立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学生携带各类刀具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校园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校园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各类违禁物品的检查和收缴工作。
(四)加强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在校内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五)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有寄宿生的校园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男、女生宿舍要分区域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坚持请销假登记、就寝检查登记、隐患排查登记。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六)加强重点时段安全管理。
校园要在教学楼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校园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七)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加强特种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状况良好;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校园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九)加强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管理。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园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十)加强校园场地和出入车辆安全管理。
校园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校园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十一)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将校园规定的上下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校园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十二)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和台账。
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和台账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十三)严格落实值班和应急值守制度。
校园要严格落实学生上放学期间领导值勤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四、加强教育和演练,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能力(一)加强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小学和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对学生开展用水、用电、用气安全教育;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疾病、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
(二)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师生自防、自护、自救能力。
中小学和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不断完善各项安全应急预案。
五、完善机制,形成校园安全管理的合力(一)建立健全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区县政府应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广新、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的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二)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校园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校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2.公安部门要把校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校园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特别是在上下学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加大巡逻力度,做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3.公安和交通部门要依法在校园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交通复杂路段的校园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
5.文广新、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校园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6.食品药监、城管、工商、卫生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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