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业化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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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业化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业化治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西安市拆除工地扬尘污染专业化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各类房屋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房屋征收审批手续前,必须确定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拆除施工单位与专业湿法降尘公司(以下简称降尘公司)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合同后,房管、城(棚)改等部门方可办理拆除手续。
第四条 市市容园林部门管理降尘公司。降尘公司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污染治理方案,按照合同及治理方案要求实施有效降尘作业。
第五条 拆除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治理措施、降尘公司未到位时强行进行拆迁施工作业并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条 降尘公司未按标准实施有效降尘作业并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清运的,由房管、城(棚)改和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单位自行拆除本单位自有房屋,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采取湿法作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7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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