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C、D类危险房屋整治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C、D类危险房屋整治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89号)精神,2012年6月初至9月底,全市开展了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共排查出C、D类危险房屋面积约60万平方米。为了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开展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掌握全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安全状况的基础上,做好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计划。以危房整治为主,房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为辅,逐步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避免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国有土地上属C、D类的既有危险房屋。
(二)整治重点:商场、医院、学校、菜市场、酒店(旅馆)和娱乐场所等的C、D类危险房屋以及房龄超过20年的C、D类危险房屋。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监督、检查的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整治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开发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责成、督促、检查、指导辖区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的整治;汇总、上报整治计划的落实、完成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在危险房屋整治中,对经济特别困难房屋产权人给予救济补助工作的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棚改办:负责对C、D类危险房屋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加快前期手续办理;
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部门:负责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中,提供涉及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和问题处置;
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负责在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中,提供房屋安全鉴定。
四、工作安排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以下部署,做好辖区内的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一)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89号)精神,对排查出的D类危险房屋在2013年12月底前有计划的责成、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进行整治,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按照轻重缓急编制C类房屋整治计划,在2013年-2015年,对C类危险房屋进行加固整治,消除C类房屋的不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对已经列入近期整体改造计划的,在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下可暂缓整治。
(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C、D类危险房屋较为集中的区域,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危旧房或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整体改造,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已经破产企业中住宅用途、其产权仍属企业资产的C、D类危险房屋,由企业自行组织整治。
(五)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C、D类危险房屋整治计划,应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结合本辖区和房屋使用实际情况,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责成、督促、检查产权人(使用人)对C、D类危险房屋的整治。对急需整治的C、D类危险房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配合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保障C、D类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宣传、明确责任。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 第129号令)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修缮、加固和改造的主体责任人,有责任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按照鉴定部门的处理意见及时修缮加固;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或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产权人(使用人)要依法承担责任。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产权人(使用人)理解,房屋修缮、加固和改造的主体责任人是产权人;要建立相关登记统计制度,对危险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宣传教育和相关要求的传达及督促检查情况,要做到有据可查。
(三)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在开展C、D类危险房屋整治期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季度末前将C、D类危险房屋整治情况报送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系人:刘振龙,电话:87624421/ 13324589808)。
附件: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
西安市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时间:201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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