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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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3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3年2月4日起统一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0日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建委)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46号)精神,对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用途


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碑林区、莲湖区、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二)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三)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区县,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铁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公网建设、供热公司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予以减免以上三项资金。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除地铁专项配套费外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意见从2013年2月4日起执行;同时,对于2013年1月29日(含当日)前市城改办已批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的项目,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办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缴纳手续,逾期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五)2005年7月11日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发布的《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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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