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工作规范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8-03 03:46:42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工作规范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23号)要求,为规范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向公众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工作流程,建立高效畅通的手机短信发布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和消除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总则


(一)发布主体。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工作部门及市级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为发布主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经起草、审批后向公众发布突发事件预警短信或突发事件短信。


(二)发布内容。手机短信的发布内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三)发布范围。面向本市手机用户和在西安市内的外地手机用户发布短信。


二、相关职责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起草需要发布的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内容。对信息内容(含更新、解除)和响应等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明确需要发送的地域、时限。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短信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当市内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公众时,由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市级各类突发事件指挥部按照《西安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审批表》(见附件)的要求起草手机短信内容,明确发布范围,并经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


(二)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接到申请后,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办),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由省通信管理局实施手机短信发布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手机短信是一种公共信息资源,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审批、发布流程组织实施。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工作继续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执行外,其他突发事件手机短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


(二)市级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手机短信发布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短信发布的有效落实。


附件:西安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审批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西安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手机短信发布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发布事由

短信内容

70个汉字内,

包括标点符号)

发布范围

(以县为最小单位)

发布时间

发布次数(次)

申请单位

主要领导意见

秘书长、分管秘书长

 

市政府领导

指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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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