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区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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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区试点单位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创建第二批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的通知》(陕府法发〔2012〕18号)要求,结合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灞桥区政府为全市第二批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区试点单位,创建时间为两年,由市法制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区”标牌。
省政府已确定新城区政府作为创建第二批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县(区)试点单位。新城区政府、灞桥区政府要按照依法行政示范区工作标准,结合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及时总结创建经验。灞桥区政府要迅速制定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1月底前报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要将新城区政府、灞桥区政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联络点,重点指导,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并注意适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区的典型作用,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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