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2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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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06〕145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5日



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冰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


2.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西安电信分公司、市地震局、市气象局、西安供电局、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3.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贯彻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2)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区县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3.3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助市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减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社会事业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自然灾害发生时的通信保障任务。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安全。


市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市民政局: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查核灾情,组织灾害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灾民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指导基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做好救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灾害救助的演练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办公用房损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国家政权机关办公用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制定控制、减轻或消除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危害的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建委: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技术指导,对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修复。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农委:负责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生物及畜牧业灾害的灾情评估。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灾后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灾后农业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文化广电出版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房管局:组织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各类受损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外侨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生活所需粮油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储备粮及仓储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市质监局:负责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质量监督。


市物价局: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西安电信分公司:负责灾害预警信息手机群发,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指导地震灾害现场 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 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西安供电局: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损毁铁路、机场,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航空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红十字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市慈善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西安警备区: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 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同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区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4.1.3 市、区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市、区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类物资等。


4.2.2 每年入汛前,市、区县两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4.2.3 市、区县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市、区县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配合做好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建设,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市、区县两级救灾通信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市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市、区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抓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4.5.2 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


4.5.3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


4.5.4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2 建立健全市内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城乡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市民政局加强对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区县民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涉灾部门不定期开展对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4.7.3 市、区县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2 预警预报信息共享


5.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针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通报。


5.2.2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伤病救济人口;需恢复重建和修缮的户数和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区县民政部门协调本级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地震、气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


(2)民政、财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委宣传部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区县委宣传部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四个 响应等级。I级响应在省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级各类灾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指导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3万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30万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提出启动省级相应响应的建议(见图1略)。


6.1.3 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市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民政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区县政府联系1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5)市级领导带队组成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6)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各受灾区县政府每日9时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1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9)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对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市民政局提供的灾区灾情提出捐赠款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下拨。


(10)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落实。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民政厅提出终止省级响应的建议。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8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8000间以上、3万间以下。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核实灾情、报告市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民政厅,提出启动省级相应响应的建议(见图2略)。


 


6.2.3 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省民政厅和市委报告灾情。市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地区区县政府联系1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简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并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市级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8)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和经市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接收的捐赠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市民政局提供的灾区灾情提出捐赠款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下拨。


(9)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项抗灾救灾工作落实。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经市长同意,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民政厅提出终止省级响应的建议。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由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及时向市长及省民政厅报告,并向省民政厅提出启动省级相应响应的建议(见图3略)。


6.3.3 应急响应


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灾害发生地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6)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简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报经指挥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向省民政厅提出终止省级响应的建议。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救灾处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启动本级响应的建议,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省民政厅(见图4略)。


 

 


6.4.3 应急响应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抗灾救灾工作主要由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组织。


(1)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协调落实抗灾救灾措施。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县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灾害发生地区县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情况简报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根据受灾区县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


(7)灾害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报经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省民政厅。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区县民政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区县民政局在10月1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市民政局于10月20日前将各受灾区县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汇总报省民政厅,并附灾情统计表。


7.1.2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春困难灾民救助工作方案。


7.1.4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民政部门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困难灾民,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区县救灾款下拨情况,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区县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2.1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局应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7.2.2 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区县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7.2.3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及损坏民房的修复加固。


7.2.4 定期通报各受灾区县救灾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国土资源、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新闻报道


8.1 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为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8.2 新闻报道的内容


8.2.1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灾区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8.2.2 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2.3 受灾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8.2.4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8.2.5 市内外在灾害面前表现出的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募捐活动、支援灾区的实际行动。


8.2.6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8.2.7 有关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8.3 新闻报道的组织


8.3.1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各级宣传部门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8.3.2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按照涉外报道的有关规定办理。


8.3.3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的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本预案自2012年11月10日起执行。


10.2 区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县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备案。


10.3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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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