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2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31日
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我市经过多年努力,已完成了11处国保单位、3处省保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但大量的市县级文保单位尚无保护规划,规划编制工作的滞后已严重制约了文物资源美化城市,凸显城市文化软实力作用的发挥。
为促进我市的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要求为准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做好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结合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在规划编制中,力求使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努力实现文物资源的整体保护与永续利用。提高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水平,使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提高全民素养、体现城市特色、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规划编制的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建立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1.“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市容园林局、市民宗委、市房管局为“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2.“联席会议”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 日(休息日顺延)召开工作例会,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安排。会议议题为协调解决我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联席会”组成联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协调解决,指导监督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对各区县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工作;协调解决规划编制经费。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文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委派。
4.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本季度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要求拟定会议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市级各职能部门职责。
按照市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1.根据《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2.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3.积极提供本系统所有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照片、图纸等;
4.在“联席会议”联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管理或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5.西安市文物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成立保护规划编制专家小组,解决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性问题。
(三)各区县政府职责。
各区县政府建立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2.根据规划编制工作原则,制定本辖区内各级文保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工作计划;
3.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各区县政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编制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所处城镇中的位置、周边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省、市政府及部门的工作任务,确定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按照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当地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关系重要或面临威胁的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高低等依次排序。
(一)列入国家“十二五”大遗址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对于实施关天经济区发展规划建设彰显华夏文明历史文化基地至关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涉及西咸新区、唐皇城复兴区域、曲江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等省市重点项目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地处城市近郊即将开发或面临威胁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对处于已建成区域、短期内难以进行改造的文物保护单位,可结合城市改造、建设进程予以安排。
四、工作任务与时限要求
(一)工作任务。
1.各区县政府、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于2012年12月1日前,在了解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先后次序和时间安排,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
2.根据工作方案,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时限要求。
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2015年,计划启动列入国家“十二五”大遗址规划,涉及建设彰显华夏文明历史文化基地及西咸新区、唐皇城复兴区域、曲江唐历史文化区、临潼历史文化区等省市重点项目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工作,主要有:丰镐遗址、阿房宫遗址、秦东陵、霸陵、杨官寨遗址、新寺遗址、庄襄王墓、华严寺塔、明秦王墓、通远天主教堂、半坡遗址、栎阳城遗址等。
第二阶段:2016—2020年,启动地处城市近郊即将开发或面临威胁的其余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逐步完成全市目前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持续开展各级政府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根据规划编制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进展,报省、市政府公布实施。
五、经费来源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费不足部分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可向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申请经费补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可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二)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非文物系统的单位使用的,保护规划编制经费由使用单位自筹。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三)文物保护单位属于私有的,保护规划编制经费自筹。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向所在区县政府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申请经费补助。
六、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根据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报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向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立项申请。
(二)立项申请被批准后,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资金额度面向国内外有专业资质的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单位招标,或委托国内外有专业资质的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工作。
(三)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根据保护级别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批。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由陕西省政府公布实施;市、县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政府公布实施。
(五)保护规划经政府公布后,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监督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抽调专人专职负责。按照“西安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层层落实责任,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启动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财政、规划、土地、宗教、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各相关部门,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同时规划编制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担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在选择承担编制规划的单位时要按要求审核其资质。
(四)编制文物保护规划,要实现对文化遗产予以整体保护和展示,使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得以保存。编制保护规划时,必须将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作为保护对象,使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得到整体保护。属于国保单位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严格执行;省保、市(县)保单位参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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