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2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各单位与外国驻西安领馆交往的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各单位与外国驻西安领馆交往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各单位与外国驻西安领馆交往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西安市各单位与外国驻西安领馆交往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有关单位与外国驻西安领馆交往事宜,根据《外交部对外国驻华领馆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发〔2003〕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外交部对外国驻华领馆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外办的指导下,归口管理、协调、处理我市各单位与外国领馆交往事宜。
二、与外国领馆交往应遵循依法办事、授权有限、内外有别、对等互惠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外国领馆正常行使领事职务,并享受相应的便利、特权和豁免;处理与外国领馆有关的各类事务应及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切实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积极、有效、稳妥地利用外国领馆渠道,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外国领馆官员要求拜会宴请市级领导或市级领导需约见外国领馆官员,由市外侨办协调安排。外国领馆邀请市级领导参加外国领馆举办的各类活动,均由市外侨办协调安排。
四、外国领馆举办一般交际活动邀请本市单位局级干部参加,有关单位原则上可自行决定是否出席,但应将决定结果通报市外侨办;遇敏感时期、敏感内容或受邀人员为本市重要敏感单位领导,有关单位应事先征求市外侨办意见。遇重大、敏感或难以把握的问题应事先商市外侨办。
五、外国领馆要求市有关单位为其邀请的外国副部长级以上重要代表团来访安排公务活动,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市外侨办意见。外国领馆要求为中方邀请来访的外国副部长级以上重要团组安排中方日程安排以外的活动,各有关单位应在查明情况并征得中方邀请和接待单位同意后给予协助。遇重大、敏感或难以把握的问题应事先商市外侨办。
六、外国领馆官员要求赴市有关单位参观、访问或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索取资料等,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外侨办,征得同意后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安排。遇重大、敏感或难以把握的问题应事先商市外侨办。
七、有关单位与外国领馆在馆外联合举办各类演出、展览、演讲、培训、研讨会、公益活动等,应事先征求市外侨办意见;若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和审核时应征求市外侨办意见。
八、有关单位邀请或安排外国领馆官员到本单位参观、座谈或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其他外事活动,应事先征求市外侨办意见;邀请外国领馆官员参加有市级领导出席的全市性重大活动或涉及政治、外交、文化、民族、宗教等敏感内容的活动,如专题演讲、公众集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应事先征求市外侨办意见。
九、有关单位请外国领馆就本单位业务提供协助包括索要资料、安排往访、邀请来访、与外国相应机构建立联系等,应征得市外侨办同意,并在市外侨办指导下进行。重大事项应事先商市外侨办或通过市外侨办进行。通过外国领馆渠道安排人员出国访问属因公出国管理范围。遇外国领馆邀请市有关单位人员出国考察访问、进修培训,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或市外侨办。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对外承诺。
十、外国驻我国其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领馆官员赴市有关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事先将情况报市外侨办,在征得同意后提供协助。
十一、本市其他组织、团体一般不与外国领馆直接交往。若有需要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商市外侨办安排。
十二、本市驻军单位与外国领馆交往,根据军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市外侨办提供协助。
十三、本市宗教团体、宗教界高层人士与外国领馆交往,必须在市民委(市宗教局)的指导下进行。遇外国领馆插手、干涉我宗教事务等重大、敏感涉外问题应尽快通报市外侨办。
十四、本市主要媒体如需刊播外国领馆提供的稿件或对外国领馆官员的采访内容,应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双边关系、外交局势和政治、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还应征求市外侨办意见。
十五、遇外国领馆向我交涉相关涉外案件,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遇重大涉外事件、案件和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涉外事件、案件,有关单位应将主要案情和对策、对外口径及时通报市外侨办;涉及重大、敏感或难以把握的涉外事宜,应商市外侨办协调处理。
十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与外国领馆交往时,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凡属我内部工作程序、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内部意见,严禁对外提供、引用或出现在对外文书上。
十七、与外国驻华使馆交往事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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