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22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西安市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2007至2011年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收却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通过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全面了解和掌握已批准土地征收、供应的现状和基础数据,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建设用地进行分类造册、查清原因、积极盘活;对排查出的闲置土地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尽快动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集体土地征转、国有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行为,强化建设用地监管,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管理和用地新秩序。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各区县、开发区辖区内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收和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工作内容。
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环节分为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征转,市、县、区、开发区实施征地,征转程序完成后的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及供后使用。
1.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转情况。主要是核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征转的用地批复、数量、位置,以及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耕地开垦费缴纳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纳到位情况。
2.批准征转用土地征收实施情况。主要是征转的各个环节是否落实,包括一书四方案、两次公告和征收补偿到位情况,有无违背农民意愿、侵占农民利益的情况,批而未征用地的现状及原因。
3.征转程序完成后的用地储备和供应情况。主要是征转程序完成后是否及时纳入政府储备,是否及时依法按程序供应,以及征而未供用地的现状及原因。
4.供地后的使用和监管情况。主要是供后用地建设情况,有无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现象,及造成原因。
5.闲置土地处理情况。主要是建设用地供应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建设而未达到建设条件的情况。
三、工作安排
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采取市、区县、开发区联动,以区县、开发区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清理清查(2012年9月25日—2012年10月15日)
召开全市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动员会,明确具体要求。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本次处置范围内的所有宗地按照处置内容逐一核对档案资料,一宗(批次)一档,不重不漏,规范管理,依据档案资料,完成摸底造册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逐批次、逐宗地登记造册,注明产生的原因。
第二阶段:制定处置方案(2012年10月16日—2013年3月31日)
(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
各区县、开发区要将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2007—2011年度批而未征土地,逐宗制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方案,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查。
对已完成征收程序而未实施供应的土地,要协调规划等部门,尽快完成土地供应前期规划设计条件的编制和供地方案的编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闲置土地。
2012年10月31日前,各区县、开发区要对2007年以来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逐宗排查,对疑似闲置土地的要进行认定,对确属闲置土地的要进行告知和听证程序,并将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开发区要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坚持“一地一策、一企一议”的原则,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分类制订处置方案,严格落实,确保处置到位。要做到“一地一案一卷”,卷宗应包含土地审批件、出让、办证、调查取证等基本情况及宗地现状照片、闲置处置方案、方案落实文件等。
2012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开发区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按规定报审后,由各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第三阶段:完善措施(2013年4月1日—2013年6月30日)
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
1.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建设用地从报批、征收、供地、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管。
2.建立奖惩机制,设立“实施方案审核率”、“批后征地率”、“批后供地率”和“征后供地率”四个指标,将其作为分配各区县、开发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3.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对批而未用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的区县、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及时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和供地工作的区县、开发区,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闲置土地。
1.各区县、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协调发改、规划等部门,对项目的审批严格把关。保证重点工程项目以及资金充足、产业技术含量高、产能突出的好项目的用地需求。对开发资金不足或产能效益低的项目,坚决不予土地预审、立项和规划定点。
2.各区县、开发区要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要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供应量、交易价格、交易类型等土地市场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完善建设用地供应网上备案和公开制度,健全市区土地价格监测网点,为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依据,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严格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对拒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将限制其至少两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建立巡查机制,完善监管档案,对建设用地单位动工、竣工、使用土地等情况实施监管。
四、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
各区县、开发区在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逐批次(宗)拟定处置方案依法处置。
1.对国务院已批准而二次征地实施方案未上报的土地,各区县、开发区要组织力量,尽快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尽快组织征地听证会,尽快缴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及时将征地二次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对与被征地农民达成征地补偿协议难度较大的土地,要尽快提出调整方案,将指标调整给急于用地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和产业项目。
2.对省政府已经批准征地方案、尚未下发批文的土地,各区县、开发区要积极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及省内其他地市,多渠道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确保省政府及时下发批文。因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导致无法取得批文的土地,各区县、开发区要克服困难,多方筹措资金,尽快缴纳。对农转用和征收批准时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政府批文时间为起算点)超过两年的,各区县、开发区提出农转用批准文件作废申请,经批准后在媒体上公告作废。
3.对已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而征收补偿未完成的土地,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大征地工作力度,提高全市征地率。2012年11月底前完成2010年以前已批准土地的征收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2011年度已批准土地的征收工作。
4.对已完成征收而未供应的土地,要及时督促、协调规划等部门,尽快编制规划条件,进行前期开发,形成供地条件;对已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及时制定供地方案;对未供应的城中村改造土地,要尽快完成城中村改造方案的审批,加快土地供应。
5.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按新的城市规划及时改变土地用途,实施供地。
6.对于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项目因社保费用未缴纳而无法供地的,由土地所在区、县尽快上报供地申请,由市政府先将用地批文下发各区、县政府,待有关费用缴纳后,再由相关区、县政府转发用地批文;对于高校用地,由各国土资源分县局在征求社保部门意见,预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后,申请市政府下发用地批文,提高全市供地率。
(二)闲置土地。
各区县、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闲置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情况,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力度的通知〉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10〕24号)等规定,严格认定,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处置。
1.对办理审批手续周期较长的用地单位,要通过发函、指派专人沟通等方式,协调发改、规划、建委、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办理有关手续。
2.对资金有保障、有能力开发的用地单位,在协调职能部门加快办理建设审批等手续的同时,通过召开项目专题会等形式,督促项目启动,加快工程进度。
3.对工程进度较慢、存在纠纷的用地单位,通过下发限期开工通知、举行专场听证、现场调研、协调解决拆迁纠纷等办法,督促用地单位加快动工建设。
4.对部分确实无法按期开工的闲置土地,通过协议收购、重新挂牌出让等方式予以处置。
5.各区县、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抽派专人,通过项目跟踪、加大闲置费清缴力度等手段,促使项目开工。
6.对法院查封的土地,通过解除查封、限期开工、依法拍卖、清偿债务等办法,尽快予以处置。
7.对闲置土地超过一年的,依法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的,在查明原因后,依法收回。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互配合。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核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同时,抽调得力干部组成专业队伍,专职负责此项工作。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
要突出重点,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理上,要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每一宗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造成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原因。通过本次排查和闲置土地处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要建立闲置土地处理长效机制,结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实施国有土地供后跟踪备案制,随时掌握本辖区建设用地使用动态,推进规范化、精细化土地管理。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
各区县、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排查和闲置土地处理工作,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依法作出处理。对工作不认真、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相应核减有关区县开发区201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