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8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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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9日


西安市2012年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十二五”医改规划的启动实施之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53号)要求,在认真总结近三年医改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2年度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预防在基层”为目标,以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为宗旨,以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和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统筹安排,循序渐进,不断增强管理与服务能力,创新体制机制,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50元,人均筹资标准达到300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提升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为14万元、新农合为15万元。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待遇,明显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4.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资助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重症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提高到55%以上。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对发生急救急诊医疗费用且无负担能力的病人进行救助。鼓励社会对医疗救助进行慈善捐助。(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6.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衔接,研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继续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7.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的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


8.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费用总量的控制机制,制定年度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纳入医保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继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大力推行按病种、按人头、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诊治,加快分级诊疗制度的形成。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价格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9.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巩固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的药品“三统一”制度,基本药物配送率达到95%以上,使用率达100%。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全市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行药品“三统一”管理,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0.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制度。以县级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结算,货款支付时间原则上从医疗卫生机构收到药品验收合格并收到正式发票之日起至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


11.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市级财政经常性补助渠道,纳入财政预算,将区(县)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负责)


12.提高村医补助标准。探索按照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核定村医数量,按人均每年1.2万元的标准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进行补助。以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内容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村医进行补助。(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3.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优化基层医务人员队伍结构。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30号)要求,组织完成年度债务化解任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14.加快6所县级医院项目建设步伐。全面推行乡镇卫生院“五统一”(建设标准、识别系统、服务规范、培训制度、绩效考核)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有关区县政府、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15.根据国家和省上下达的建设任务,实施好乡镇卫生院安心工程,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16.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完成2011年国家下达的10所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各有关区县政府负责)


17.强化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完成2011年国家下达的2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18.认真落实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市食品药监局、市发改委负责)


19.加强农村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完成2011年国家下达的5个区县的农村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任务。(各有关区县政府负责)


20.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力争100 %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科,4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1.认真做好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完成218名基层医疗机构“万名医生”培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做好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收尾工作,全面完成培训任务。为县级医疗机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130名。为乡镇卫生院招收66名定向医学生免费生。安排12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积极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和标准细则。(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2.严格执行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预防机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县级医疗机构医生晋升主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五)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23.继续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5元。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城镇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继续做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体检率达70%,管理率达85%。加强对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儿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均提高到9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4.继续实施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检查率达85%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继续向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完成省下达的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任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负责)


25.加强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建立完善健康素养监测指标体系。巩固医疗卫生机构控烟成效,开展卫生系统无吸烟单位创建活动。(市卫生局负责)


(六)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26.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出台《西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得举债建设。新增加的医疗卫生资源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加强妇儿专科医院、康复机构等薄弱环节建设。探索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享。(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负责)


27.制定西安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在所有区县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力争使县域内门诊就诊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28.不断完善医疗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工作。在临潼、阎良、长安、高陵、周至、户县、蓝田等7个区县全面开展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工作。(市卫生局负责)


29.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改革相适应的医院管理制度。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事聘用自主权。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考核体制。强化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制度。(市卫生局负责)


30.积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加快制定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标准,鼓励具备行医资格人员申请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行医记录以及医疗事故记录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31.继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实施范围,将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市级试点医院范围。三级综合和专科医院分别选取不少于20个和1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二级综合和专科医院分别选取不少于10个和5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32.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和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超过35种。在全市所有三级医院的所有病区以及所有二级医院60%以上的病区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33.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在全市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包括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通过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途径实现。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34.探索进行公立医院改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七)加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35.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药品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的全程动态监管。建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制度,不断提升医疗安全预警能力。(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36.建立良性市场竞争环境。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市场行为,制定药品营销人员、医药代表及外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驻西安办事处资质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健全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档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法给予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实行行业禁入。(市食品药监局、市卫生局负责)


(八)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


37.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全力抓好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试点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涵盖基本药物使用、居民健康档案、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基层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阎良区区域医药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适时在更多区域推广。(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负责)


38.积极推进医院的信息化建设。依托临床路径和电子病历,优化诊疗流程。在县级医院建立医院诊疗行为管理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实行精细化管理和绩效管理。建立三级医院与对口县级医院远程诊疗系统,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缘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在信息化基础较好的直属医院中试点建设以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平台。(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九)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39.强化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负责)


40.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将医德医风评价纳入医务人员执业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市卫生局负责)


41.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2年是医改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把深化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实施好医改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努力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2012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医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医改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同志要亲自抓,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医改队伍建设,抓紧成立医改专职机构,固定专职人员,以满足推进医改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落实医改各项投入政策,将医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医改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


(三)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医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目前改革已逐步深入,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为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推进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改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将医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医改工作时间要求,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动态监测管理,加大督导考核力度。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围绕医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做好医改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报道医改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解答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为医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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