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促进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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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促进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7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促进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0日



西安市促进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拓市场,提高我市工业地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地产品仅指注册地、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同时纳入我市工业管理体系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鼓励和倡导产品使用者积极选用我市工业地产品。鼓励大中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采购我市其他企业的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套采购我市工业地产品;鼓励工程设计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使用我市工业地产品。


第四条  对大中型企业配套使用我市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奖励。我市大中型企业全年配套使用本地企业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以上年度地产品实际采购结算额为基数,对当年新增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分档给予奖励:


(一)新增采购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超出采购结算额的1%予以奖励。


(二)新增采购额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超出采购结算额的0.8%予以奖励。


(三)新增采购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超出采购结算额的0.5%予以奖励。


累计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当年新增地产品采购额不足1000万元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配套突出的中小企业进行奖励。我市提供配套产品的中小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增幅在30%以上的,以本企业上年度提供的配套采购额为基数,对当年新增部分,按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我市工业地产品进行奖励。市政工程(设施)、重点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工业地产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实施单位,按实际采购金额的0.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使用地产汽车。每年公交车辆新增和更新,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出租汽车公司新增运营车辆以及非地产运营出租车辆更新采购使用地产汽车的,每辆车补助采购单位1000元。


第八条  对推介使用我市工业地产品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市内外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大力推介我市工业产品,设计项目中使用我市工业产品全年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单位实际使用产品销售金额的0.5%给予设计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凡采购西安市经销商或企业经销的工业地产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采购经销商经销的外地企业生产的工业品不在奖励范围;关联企业中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我市工业产品配套采购奖励的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次年的3月底之前。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直接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其它工业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具体申报要求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当年下发的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西安市工业地产品配套采购奖励资金在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照计划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管,对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严肃处理,并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西安市工业地产品配套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工信发〔201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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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