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8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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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7日


西安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我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方向,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销售和结算等重点环节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县区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http://wenwen.soso.com/z/Search.e?sp=S%E4%B8%AD%E5%8C%BB%E5%8C%BB%E9%99%A2&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和妇幼保健 <http://wenwen.soso.com/z/Search.e?sp=S%E5%A6%87%E5%B9%BC%E4%BF%9D%E5%81%A5%E9%99%A2&ch=w.search.yjjlink&cid=w.search.yjjlink>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其他县(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价格。


(二)统一采购


1.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的遴选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从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中选取。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目录内未中标的药品,由各县(区)组织制定补充采购目录,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中标目录或2008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遴选,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采购品种的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和中药材、中药饮片,仍从原有渠道采购配送。


2.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须严格审核药品采购发票,禁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再次议价。


3.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正式启动之前,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仍按原渠道采购配送,但要从严控制药品采购量,原则上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2012年10月1日起均不得采购、使用目录外药品,并实行统一配送。


(三)统一价格和结算


1.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区)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电话和药品价格均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货款结算,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额度,采取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归集、划转支付药品采购货款。


(四)统一配送


1.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因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2.县(区)级综合医院的药品由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药品配送经市上统一遴选配送企业后,再由县(区)选择确定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应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配送企业动态管理按照省食品药监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3.全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启动后,各方要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及时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可就近向其他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并应在10日内将所调剂药品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县(区)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5.鼓励药品配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搞好药品配送工作的协调衔接和平稳过渡。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的企业,在原配送县(区)兼并、联合重组1家及以上企业的,可直接承担该县(区)中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配送工作。严禁配送企业擅自将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根据政府各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制定全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制定全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


(二)组织实施阶段


1.配送企业遴选阶段


由药监部门按照《西安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细则》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受理企业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发放《申请资料接收回执》;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名单上网公示;组织专家进行审评遴选,遴选的配送企业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所辖的县(区)数量,遴选过程在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对评审入选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遴选企业名单;遴选结果经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2.县(区)确定配送企业


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新遴选的配送企业中为辖区内的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确定配送企业,每家县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


3.签订配送合同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机构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见证下,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三)配送阶段


1.2012年10月1日开始,启动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采购和使用“三统一”药品,并实行统一配送。


2.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比例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药物使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随相应政策的出台进行调整。


3.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各项指标,对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实施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上统一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负责做好辖区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强化保障,平稳过渡。


市、县(区)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预拨补偿资金,确保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按时启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和药品“三统一”有关政策的规定,做好过渡衔接工作,合理控制药品库存。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实施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县(区)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对药品质量和配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补偿资金的落实,对统一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城镇医保、合疗经办机构要改革支付方式,通过总额预付和其他政策允许的模式为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拨付必要的周转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物价部门负责认真落实药品价格政策,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县(区)级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考核,确保落实。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三统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并与财政补偿资金挂钩。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实际情况和推进中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让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面临的重大机遇,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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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安市, 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