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7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拟修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5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一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决定。
市国资委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投资决策、利润分配、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三)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和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职工监事)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不少于5人。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命,市国资委委派。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并委派。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复。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三、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监事会除每年对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外,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提供监事会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对企业的下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有关部门在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业绩考核及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企业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
需由市政府审议批准的监督检查报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市政府。
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评价;
(二)企业管理和改革发展评价;
(三)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
(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对市政府批办的监督检查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报送处理结果。
四、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违反本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伪报、隐匿、拒绝提供相关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应当另行制定监事会的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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