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12〕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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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5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拟修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已经2012年7月5日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一、收费类区划分
(一)特定区(道路停车)。由市交警支队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一类区。明城墙以内为一类区。
(三)二类区。明城墙以外二环路以内为二类区。
(四)三类区。二环路以外为三类区。
二、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车费以每车位每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道路停车。
特定区6元。
一类区4元。
二类区3元。
三类区2元。
道路咪表收费执行所在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二)经营性停车场。
地面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执行同类区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地下停车场。一类区3元,二、三类区2元。
停车场摩托车停放(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每辆每次1.5元。
需要长期停放者,具体价格可与经营者协商。
(三)游览参观点停车场。
每次每车位5元。
(四)执法专用停车场。
机动车每车位每天20元,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每天10元,电动自行车(不带脚蹬)每天8元,电动自行车(带脚蹬)每天5元。
(五)单位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执行同类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道路停车收费时段
每天8∶00至21∶00点。
上述类区划分、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收费时段适用于我市城郊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及高新、经开、曲江、浐灞、航天、沣东、港务等开发区。其它区、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当地停车收费标准。
四、其它价格政策
(一)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门前停车场,对群众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
(二)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费。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及执行公务和任务的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园林绿化、殡葬服务车辆免收停车费。
(四)在背街小巷符合施划停车泊位条件且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划出一定的免费停车位。
(五)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市停车收费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车位停车的,凭有效证件免费。
五、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道路停车收费,由收费单位在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收费员着装上岗,持证收费。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在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后方可收费。
各类停车场(点)要在收费场所进行收费公示,向车主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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